鄰居的攝像頭“盯”着我家門,可以嗎?廈門法院判了

“爲了安全,在家門口裝個攝像頭不過分吧?”

不少鄰里糾紛

就從這句看似合理的話開始

發生在同安區和翔安區的兩起

“家門口的攝像頭”案件

就給出清晰邊界:

安防可以,侵犯隱私不行

正當需求要尊重

相鄰權利更要兼顧

案例1

兩個攝像頭都“正視”着鄰居家門

在翔安,阿東把兩個攝像頭裝在案外人家(即阿東和阿強的鄰居家)的圍牆上,鏡頭分別對着鄰居阿強家的正門和右側門,可高清、夜視、遠程回放。阿強認爲自己的出入行蹤被“盯上”,多次協商無果後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拆除。

翔安法院在審理後認定:公民在住宅內的活動及進出信息與私人生活習慣高度相關,屬於隱私權保護範圍;雖鏡頭未直拍阿強屋內,但已覆蓋門口區域,造成現實危險與生活安寧被侵擾,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

再看必要性,阿東自家門口及周邊已有多個攝像頭,完全可以滿足防範需求;即便仍需加裝,也應選擇更合理的位置與角度,減少對他人隱私的影響。最終,法院判令阿東拆除兩個攝像頭。

案例2

攝像頭朝着走廊

能“看”到鄰居家門口

無獨有偶,家住同安的金女士也遇到與阿強相似的問題。鄰居黃先生把攝像頭裝在自家門頭,朝向與金女士相鄰的走廊。黃先生稱爲安保所需,並表示在民警見證下已調整到“拍不到對門”,不會再改動。但金女士不認可,因爲她認爲黃先生在派出所交出的一段視頻裏,自家的門口暴露無遺。

法院向派出所調取視頻後確認,金女士家門口確被納入拍攝範圍。法院據此認定:金女士家門口是與外界連接的唯一通道,可視爲私人空間的延伸;出入行蹤、家庭社交等屬於個人隱私。該攝像頭具備錄像、存儲等功能,客觀上對其隱私構成妨害,應調整角度,排除對其門口的拍攝。法院遂判令:黃先生調整攝像頭角度,不得將金女士家門口納入其拍攝範圍。

法官說法

給自己安全感 也要讓鄰居安心

將這兩起案子合起來看

不難發現其中有共性也有差別

共性在於,“門口是否被拍攝”是核心事實,門口既非完全公共空間,也非傳統意義的屋內私密,但屬於“私人生活安寧”的重要邊界。

差別在於,翔安的阿東因裝置位置與角度明顯超出合理限度且缺乏必要性,被判拆除;同安的黃先生裝置基座位置在己方,但取景越界,被判調整角度。這也體現了“必要—適度—避免侵擾”的比例原則。

承辦案子的兩位法官介紹,民法典第1032條確立自然人隱私權保護,禁止以刺探、侵擾等方式侵害他人隱私;《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第33條進一步強調,非公共場所安裝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涉隱私的視頻圖像信息不得非法提供或公開傳播。把兩條法理疊加到鄰里場景,就形成了可操作的判斷標準——是否拍到他人門口、是否具備持續記錄能力、是否存在更溫和替代方案。

法官提醒,鄰里雙方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時,都應當尊重對方的權利,相互之間給予一定的方便、接受一定的限制,儘量避免影響相鄰人的生活與安寧。

一句話,你的鏡頭,別越過我的門檻。安防的正當訴求,需要以不侵擾他人隱私爲前提;鄰里之間,多一份換位思考、少一分“盯人式”記錄,才能把“安全感”留在自家,也才能讓鄰居安心。

記者:張珺 通訊員:同法宣、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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