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不配合移交工作微信號,公司索賠近9萬,法院判了……

一紙離職通知

微信賬號成“死結”

潛在生源被鎖雲端

這把鑰匙歸誰握?

員工離開公司

工作微信號交接起糾紛

2023年9月,李某與某教育諮詢公司簽訂爲期一年的勞動合同,擔任公司執行校長,後因工作表現不佳被調整爲市場主管。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微信工作號學員基本數據歸公司所有,如乙方離職,離職前微信工作號數據必須上交公司。”

在職期間,李某使用兩個微信賬號爲教育諮詢公司開展招生宣傳、客戶諮詢、建立學員羣以及收取費用等業務,賬號內積累了大量潛在學員資源。2024年5月,教育諮詢公司以李某“不盡職”爲由解除勞動合同,並於6月15日結清全部工資,雙方簽署離職通知書,完成離職手續。

然而,李某離職後未妥善移交其工作中使用的兩個微信賬號,A賬號因仍綁定李某的個人信息導致支付功能被凍結,而B賬號則完全無法登錄。教育諮詢公司多次通過微信、短信及電話聯繫李某,要求其解凍並移交賬號,但李某始終未配合解決問題。

教育諮詢公司認爲,因賬號無法使用,導致公司在關鍵招生季錯失大量客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將李某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秀峯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李某立即移交賬號並賠償損失89240元。李某辯稱,離職後已按教育諮詢公司要求更換了賬號綁定手機號,並多次提醒公司進行實名解綁,已完成基本交接義務。A賬號支付功能被凍結係爲保護個人銀行信息,並非故意妨礙公司運營,且賬號在入職前已註冊,部分客戶資源應屬其個人所有,請求法院駁回教育諮詢公司訴請。

法院:李某構成侵權

應賠償經濟損失6000元

本案中,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微信工作號學員基本數據歸教育諮詢公司所有,李某在離職時也同意將兩個微信工作賬號交給公司,但截至起訴前,案涉A賬號仍受李某的身份驗證所限制,支付功能無法正常使用,B賬號亦無法正常登錄,直至2025年7月,法院組織雙方當面進行交接,兩個微信賬號相關業務數據才由李某移交給了教育諮詢公司。上述情況客觀給教育諮詢公司的經營造成了損失和影響,李某的行爲顯然構成侵權,理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公司要求李某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教育諮詢公司主張其損失89240元,僅爲其自行估算,並無確鑿依據,但考慮到李某長達近一年纔將案涉兩個微信賬號的業務數據完整移交,嚴重延誤了公司的業務開展,法院酌情確定李某賠償教育諮詢公司經濟損失6000元,對主張過高的部分不予支持。李某所稱雙方交接工作已經完成,教育諮詢公司的損失沒有依據等抗辯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勞動者離職

應依約完成工作交接

本案中,李某在離職後未能及時、完整地將用於公司業務的微信賬號及相關客戶數據移交教育諮詢公司,導致公司正常經營受阻,其行爲已構成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網絡賬號雖以個人名義註冊,但用於履行職務並承載公司投入形成的客戶資源及相關數據權益應歸企業所有,員工離職時拒不移交關鍵數字資產,妨礙企業對財產的實際控制與使用,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造成經營影響,依法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綜合考慮侵權持續時間、行業運營特點及舉證情況,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既是對企業合法財產權益的保護,也警示勞動者應恪守職業誠信,離職時依法依約完成工作交接,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用工環境。

文章來源:公衆號@桂林市秀峯區人民法院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