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國留學需要資金,想賣掉自己名下一套房,房子卻被父親和姑姑住着,商量未果後她狀告重病父親騰房

房產證上寫着她的名字,但屋內住着患病的父親與守護的姑姑。面對留學深造的經濟壓力,女兒一紙訴狀將至親告上法庭,要求變賣6歲時父母登記在其名下的房產。一邊是白紙黑字的物權歸屬,一邊是血濃於水的贍養責任,法院該如何權衡?近日,珠海香洲法院公佈該案例,法院以“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爲據,駁回了女兒的訴請,強調敬老孝親是“應有的底線”。

女兒:“房本上是我的名字”

2008年,小美的父母買了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兩年後登記在年僅6歲的小美名下。2013年,小美父母因感情不和離婚,這套80平方米的房子並未作爲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此後,小美隨母親生活,住在另一套房內,12歲以後,就與父親很少見面。

一晃數年,小美已是一名留學生,本科畢業在即,還想繼續深造,家裏經濟壓力又比較大,便起了心思,想把自己名下的這套房子賣出去。可房子一直被父親和姑姑住着,母親幾次與二人商量騰房未果。眼見商量不出個所以然,小美一紙訴狀,將父親和姑姑告上法庭,認爲自己在外求學,生活花銷不小,急需賣房變現,父親明明可以另購或另租房屋居住,卻不肯搬離,要求父親和姑姑返還案涉房屋。

姑姑:“屋裏住着你的父親”

小美姑姑卻說小美告錯人,自己並沒有侵佔房子,現在真正居住在涉案房屋裏的,是小美父親。小美父親早年生病,動過大手術,生活基本不能自理,自己顧念姐弟親情,不時會住在這裏,以便更好地照看弟弟。在不護理弟弟的時候,自己就回老家照顧家中老人。

小美父親則說案涉房屋雖然當年登記在年幼的女兒名下,但也是自己出錢買的,本來是給小美爺爺奶奶住的。2010年自己突發腦梗,開顱手術後一直輾轉北京、廣州、珠海和老家住院治療。2012年經評定,認定“因重度顱腦損傷導致左上肢、左下肢肌力減退至0級,傷殘等級評定爲二級”。因爲自己長年臥病在牀,二姐,也就是小美姑姑,便居住在這兒照顧自己。現在自己名下沒房,也沒有能力買房或再租房,搬出去就沒地方住了。

法院:“這是應有的底線”

法院經審理認爲,案涉房屋系由小美的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小美名下,小美取得物權時尚未年滿七歲,系基於父母子女特殊身份關係而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現小美僅以房屋登記在其名下爲由就訴請父親騰房,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小美作爲女兒,對父親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小美父親患有重疾需要醫治和護理,在醫治地沒有房產,小美名下則有由其父親出資購買的空置房產,小美父親也主張其一直在案涉房屋居住,現小美僅以所謂出國留學和生活需要資金爲由,要求父親騰退房屋,有違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的義務,有悖公序良俗。小美自述其與父親甚少見面,小美姑姑作爲姐姐,對弟弟進行護理,系家庭成員之間互相幫助的良善行爲,於法於理均無不當,也沒有侵佔房產的惡意。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小美的訴訟請求。事後,小美姑姑送來錦旗和感謝信,感謝法院判決讓小美父親得以繼續在房屋內度過安寧晚年。

法官釋法:

“哀哀父母,生我劬勞。”尊老愛幼、父慈子孝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撫養子女、贍養父母是這種美德的應有之義,也被明文規定在民法典中。本案當事人系親生父女,該關係並不會因父母離婚及隨母生活而變化,雙方始終存在血緣關係以及共同生活的情感和利益。小美固然是產權證上的登記權利人,但民法典第八條亦強調權利的行使,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在尊重物權公示原則的前提下,充分考量涉家事案件的社會性和倫理性,允許父親和姑姑繼續居住,有益於慰藉父親情感,有利於父親生活照顧,遵循了我國傳統家庭倫理、社會道德,也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來源:香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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