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又復婚
結果復婚丈夫又出軌網絡女主播
5個月轉賬334萬餘元
妻子怒告小三還錢
法院會支持嗎?
近日,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上海浦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3年8月,張女士和趙先生第一次婚姻啓程,2014年11月兩人生下了一個兒子,然而,好景不長,2016年9月,兩人登記離婚。2017年2月,張女士和趙先生再次復婚,然而,2023年7月,復婚夫妻又一次離婚了。而這次離婚的原因是,張女士發現丈夫出軌網絡主播,還向對方高額打賞、頻繁轉賬。
原來,2023年1月,趙先生和網絡主播王女士相識,經過高額打賞後,二人開始線下見面並交往。趙先生說,當時王女士隱瞞了已婚的情況,他受到矇騙後向王女士多次轉賬。
2023年2月14日到2023年7月3日,不到5個月的時間裏,趙先生向王女士轉賬334萬餘元。2023年7月後,趙先生和王女士不再交往,在趙先生的催討下,王女士返還了180餘萬元。
張女士認爲,在婚姻存續期間前夫趙先生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行爲應認定爲無效,於是,她把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153萬餘元及相應利息。
對此,被告王女士辯稱,張女士2023年4月在離婚協議書籤字,約定房屋出售款張女士獲得60萬元,趙先生獲得剩餘全部房款,雙方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她認爲這份協議在張女士簽訂時已生效,轉賬是趙先生的個人贈與行爲,和張女士無關,而張女士主張的資金是在離婚協議簽訂後形成,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張女士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處的落款日期是2023年4月7日,而趙先生簽名處的落款日期是2023年7月4日。民政部門制發的離婚證上,二人的離婚登記日期同樣是2023年7月4日,意味着這天起離婚協議成立或生效。因此,被告的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認爲,趙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在較短時間內數十次轉款給被告王女士,且數額巨大,這一行爲有損夫妻感情的穩固與持續,有悖公序良俗,應爲無效。
最終,法院支持了張女士的訴請,判決王女士向張女士返還153萬餘元。
記者丨潘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