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在父親去世前立下協議,自願放棄繼承爸媽的房子,這樣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近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法定繼承糾紛案件。
兒子放棄繼承,兒媳不同意
老丁和楊老太系夫妻關係。兩人育有四子,分別爲丁大、丁二、丁三、丁四。其中,丁四已於1984年去世,生前未婚未育。丁二於2022年去世,董女士是他的再婚妻子,丁小明、丁小華系丁二與前妻所生之子。
2017年12月,老丁去世,其名下有一套房產,產權登記爲老丁與丁三按份共有,各佔50%產權份額。
老丁去世前未立遺囑,其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由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楊老太、丁大和丁二的兩個子女都同意將各自名下房屋的繼承份額贈與丁三。而董女士不同意放棄對該房屋的繼承,要求繼承其已故配偶丁二的份額。
於是,丁三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案涉房屋中老丁的全部份額。
原告丁三認爲,丁二在被繼承人老丁去世前曾經書寫了“自願放棄案涉房屋的一切權益,今後歸丁三所有”的《協議書》。
此外,2016年在《新老孃舅》節目中老丁和楊老太曾口頭表示要將涉案房屋給原告丁三,丁二也口頭同意放棄涉案房屋的一切權利,因此應當認爲丁二自願放棄涉案房屋的權利,涉案房屋應歸原告丁三所有。審理中,各方當事人一致確認該房屋現價值爲人民幣220萬元。
被告董女士認爲,丁二的協議書是老丁去世前簽署的,應當認定無效,她作爲丁二的現任妻子有權繼承相應房產份額。
法院:無法認定家庭成員間達成一致
普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民法典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經查,該《協議書》系丁二在被繼承人老丁去世前即於2017年6月書寫,從時間及內容上來看無法認定丁二明確放棄涉案房屋的繼承權。
此外,該《協議書》上僅有丁二簽名,也無法認定爲家庭成員間就家庭財產分配達成的家庭協議。故原告丁三要求涉案房屋全部由其繼承所有,丁二無繼承份額的意見法院難以採納。
涉案房屋登記爲被繼承人老丁與原告丁三按份共有,各佔二分之一產權份額。
其中,被繼承人所有的二分之一產權份額系其與被告楊老太的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析出一半爲被告楊老太的個人財產,析產後被繼承人老丁遺產即涉案房屋的四分之一產權份額由其法定繼承人楊老太、丁大、丁二、丁三繼承。
丁二繼承份額作爲夫妻共同財產應先析出一半爲被告董女士的個人財產,剩餘份額作爲丁二的遺產依法轉由其法定繼承人即楊老太、董女士、丁小明、丁小華繼承。
審理中,被告丁大、楊老太、丁小明、丁小華明確表示其應繼承的份額贈予原告丁三繼承所有。
綜上,法院酌定被繼承人老丁在涉案房屋中的產權份額由原告丁三繼承所有,原告丁三應給付被告董女士遺產折價款人民幣7.25萬元。
來源 | 新聞晨報 記者 張益維 通訊員 祝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