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的套路、相似的案情,49份判決書暴露了“職業打假人”的“生意經”。當“知假買假”遇上法律紅線,這10倍賠償金還能到手嗎?
近日,廈門思明區法院發佈了這樣一起案件。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是怎麼判的。
案件:
花9000元買6斤海蔘
系“三無食品”
此前,小勇(化名)
在廈門某景區內的
一家海產乾貨店
花9000元購買了6斤海蔘
他現場拿走2斤
剩餘的4斤讓店主打包
並要求郵寄回他的老家
由其家人查收
郵寄時,小勇還特地添加了店家的微信,讓店家將打包的過程拍錄視頻發給他。
半年後,小勇再次來到廈門,但此次他並不是來旅遊,而是來法院參加訴訟,因爲他起訴了海產乾貨店。
小勇稱,他把這些幹海蔘帶回家泡發時就發現品質不對,所以將海蔘寄送到遠離他本人居住地的省外食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報告顯示這些幹海蔘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三無食品”。
因此
他要求海產乾貨店
退還購物款9000元
並按支付價款的10倍
賠償他9萬元以及檢測費600元
面對起訴,海產乾貨店認爲,小勇沒有證明他提供給檢測機構的樣品就是店鋪出售的產品,退一步說,即使店鋪出售的產品在標籤上不符合法律規定,或不滿足幹海蔘的營養價值標準,也沒有證據證明這些產品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實際健康危害。而且,小勇購買海蔘後並沒有進行食用,而是直接送往其他省份的檢測機構,可以看出他是很有經驗的“職業打假人”。
小勇把已拆封的剩餘部分幹海蔘和海產乾貨店郵寄的未拆封的幹海蔘原包裹帶至法庭,並表示如果海產乾貨店對《檢驗檢測報告》結果有異議,可以現場從未拆封的包裹中選取部分幹海蔘作爲樣品重新鑑定。
判決:
以合理消費重量爲基數
10倍賠償
法官在審理中發現,2025年3月,小勇同時期向福建多地法院分別起訴進行“維權”,案情都是小勇沿着福建海岸線一路尋找經營幹貨的商行購買海蔘,並當場帶走部分貨品,剩餘貨品由商家發快遞交付。對幹海蔘進行鑑定後,小勇均要求商家向其退還購物款並按支付價款的10倍進行賠償,同時支付幹海蔘的檢測費用。
此外,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可查詢到,涉小勇裁判文書49篇,且其中23篇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文書顯示,小勇在起訴要求被告退還購物款的同時,均要求被告支付購物價款的10倍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爲,小勇所提供的材料可以認定海產乾貨店構成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小勇有權要求退還貨款。但小勇在購買幹海蔘後便進行檢測,且在收到檢測報告後,並未首先選擇與商品經營者溝通,而是立即向法院起訴,結合小勇提起的一系列同質案件訴訟行爲,足以認定其購買行爲是以牟利爲目的,而非生活需要。
最終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綜合幹海蔘的價格、普通消費者的消費習慣、小勇的購買行爲及就同類產品的其他訴訟結果等因素,在扣除剩餘未食用幹海蔘及送檢幹海蔘的重量後,認定小勇合理消費的幹海蔘價格爲174元,並以此爲基數,酌情判定海產乾貨店應支付小勇的10倍懲罰性賠償金1740元,並退還9000元貨款。同時,小勇應將剩餘幹海蔘退回給海產乾貨店。
法官說法:
法律不鼓勵知假買假行爲
法官說,法律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不鼓勵以牟利爲目的的知假買假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若商家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在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購買者僅可以在其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要求商家支付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食品數量可以根據食品保質期、普通消費者消費習慣等因素認定。
對於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購買大量超出生活消費所需的食品的情況下,法院將僅在購買者的合理生活需要範圍內支持其訴求。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