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虛擬養殖”概念悄然興起,打着“雲養魚”“數字寵物”等旗號的線上投資平臺層出不窮,吸引部分追求新潮和高回報的投資者。
然而,在看似趣味盎然的“虛擬養殖”投資背後,卻可能暗藏非法集資陷阱。近期,浙江省義烏市檢察院辦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一舉揭穿從“虛擬養魚”到“未來礦場”的犯罪黑幕。
“虛擬養魚”原來有坑
“投資1000元買條‘魚’,每天餵食就能月賺8%,推薦下線還能分紅!”2019年4月,這條誘人的信息在義烏一家養生店裏傳開。常到店裏做理療的方女士很感興趣,便向店主施某東詢問詳細情況。施某東告訴她,自己已經投了好幾萬元,不僅收益高,而且操作簡單,每天只需點點App喂“魚”就行。
起初,方女士還有些猶豫,但看到施某東手機裏展示的“高額收益截圖”和其他投資人“喜提收益”的分享,又聽說有“正規公司”和“專業講師”指導,她決定嘗試一把,投入2000元認養了一條“銀龍魚”。
第一個月,方女士認認真真“養魚”,把魚賣出後產出虛擬幣,成功提現了幾百元。嚐到甜頭的她徹底放下了戒心。在施某東和“項目講師”的不斷鼓動下,方女士不僅將投資追加至1萬元,還拉上了自己的好友一起“養魚致富”。
此後,包括方女士在內的30餘人參與了“虛擬養魚”項目,共投入400萬餘元。然而,一段時間後,他們發現虛擬幣的提現金額越來越少,甚至還要加收手續費。意識到可能被騙,方女士和朋友于2021年7月6日向公安機關報案。2024年7月,施某華、施某東被抓獲歸案。
由於該案犯罪模式新、涉案人員多,2024年8月,義烏市檢察院依法介入,引導公安機關補充調取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平臺截圖、項目推廣規則等關鍵證據,結合集資參與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逐步釐清項目運行模式和集資參與人之間的層級關係。
抽絲剝繭撕開犯罪僞裝
2019年4月,施某東在朋友的介紹下接觸到了號稱“創新虛擬經濟”的“養魚”項目,自己投資嚐到甜頭後,便決定夥同施某華將該項目引入義烏。
在“養魚”項目中,投資人可以投入資金認養1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金龍魚”“銀龍魚”“鸚鵡魚”等虛擬魚,每日額外購買“飼料”餵養,出售虛擬魚後產出虛擬幣即可獲得收益。平臺承諾,根據虛擬魚價格,投資人每月可獲得8%至15%的高額固定收益,發展下線還能有一定比例的投資收益。
爲擴大規模,施某華與施某東在義烏設立線下工作室,並組建微信羣進行線上推廣。他們充分利用施某東經營的養生店,向經常光顧的熟客介紹項目,再逐步引導其至工作室深入瞭解“投資前景”。
2019年底,“養魚”項目提現通道突然關閉,衆多投資人無法拿回本金。爲了掩蓋騙局,“養魚”項目的幕後操盤手崔某(另案處理)迅速“金蟬脫殼”,假借系統升級之名,將“養魚”項目的數據先後轉入“未來礦場”等其他投資項目,但高息誘惑、層級返利的核心吸金模式不變。
其間,施某華、施某東繼續利用工作室及微信羣,組織人員學習“未來礦場”等新系統的操作方法,分享“成功經驗”,並組織投資人赴所謂“雲南礦場”投資公司考察,拍攝現場挖礦視頻發到微信羣中誘騙更多人投資入局。
2020年10月,維繫整個騙局的平臺虛擬幣“FM幣”價格出現斷崖式下跌,短短几日從十幾元一枚跌至幾分錢,造成集資參與人鉅額損失,越來越多的投資人因此報案。
今年1月,公安機關以涉嫌集資詐騙罪將施某華、施某東移送義烏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由於該案電子數據龐雜,涉及虛擬幣交易、多個關聯App及項目更迭,集資參與人之間層級關係複雜,且項目終端服務器不在本地,電子證據勘驗難度極大。爲此,義烏市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期間,重點圍繞宣傳推廣手段、承諾還本付息方式、項目投資經營模式、資金去向用途、投資損失金額等方面引導補充偵查,夯實證據鏈。
“這些所謂的投資項目並無實際產出支撐,我們穿透分析資金,發現其運營模式依賴新投資人的資金來支付老投資人的收益,資金缺口不斷增大,一旦後續資金跟不上,必然爆雷。”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
同時,因該案所涉及的集資參與人數量衆多、投資轉賬記錄繁雜,且涉案項目系統已關閉,後臺數據無法調取,如何準確開展審計工作,認定集資的數額和集資參與人損失成了難題。
義烏市檢察院在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基礎上,開展自行補充偵查,以集資參與人證言、銀行流水、微信聊天記錄爲審計基礎,梳理確定資金流向和返利金額,補充詢問關聯人員,調取關聯賬戶,精準計算投資金額。
經覈查,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施某華、施某東所負責的項目共吸引投資432萬餘元。案發後,兩人返還集資參與人158萬元。
精準定性指控犯罪
“我們最初只是把它當成一個既能消磨時間又能賺錢的互聯網理財項目,完全沒想過會變成這樣,而且我們自己也投入了資金。”面對檢察官的訊問,施某華、施某東均辯解稱並無詐騙的故意。
“準確認定罪名是辦理集資類案件的核心。”辦案檢察官強調。針對公安機關以涉嫌集資詐騙罪移送的意見,檢察機關重點審查了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通過詳細梳理平臺運營模式及大量微信聊天記錄,結合對集資參與人的詢問,檢察官發現,涉案平臺雖存在高息誘惑等問題,但確實設置了虛擬魚、礦機等投資標的和基於虛擬資產的交易機制,存在一定的“炒幣”(即買賣虛擬貨幣賺差價)行爲特徵。且施某華、施某東自身投入資金參與盈虧,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其主觀上存在非法佔有的故意。
排除集資詐騙罪後,檢察官進一步釐清案件性質,經深入訊問犯罪嫌疑人,細緻審查後臺數據、推廣規則等書證後,檢察官認爲,“虛擬養魚”“未來礦場”等投資平臺還本付息屬性明顯,施某華、施某東向不特定公衆宣傳並吸收資金的證據充分,其行爲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此外,檢察機關還查實,除“虛擬養魚”“未來礦場”外,施某華、施某東還加盟虛擬拍賣項目,假借藝術品拍賣名義幫上家吸收資金。檢察機關最終認定,施某華、施某東在“虛擬養魚”、“未來礦場”、虛擬拍賣等項目中共計非法吸收公衆存款4.5億元,造成集資參與人損失金額1306萬元。
今年5月,義烏市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對施某華、施某東提起公訴。鑑於施某華、施某東在項目運作中起次要、輔助作用,不是犯罪活動的主要發起者和最大受益者,且到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爲,認罪態度良好,自願認罪認罰,6月11日,法院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分別判處施某華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施某東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18萬元。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史雋 周涵睿 魏潤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