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業主在業主微信羣“吐槽”業委會管理不善,卻被業委會主任告上了法庭,業主當庭對業委會主任進行反訴。
近日,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兩人的言論雖稍顯過激,但沒有損害對方個人名譽的主觀故意,也未造成彼此社會評價降低和名譽受損,均駁回雙方的全部訴訟請求。
鄭女士與楊女士同爲萬寧市某小區的業主,楊女士同時也是該小區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業委會)主任。楊女士與鄭女士因業委會對小區的管理工作存在分歧。
“楊某某不開車,那麼是爲哪個人提供業委會名義的免費停車?”“這個楊某某,頭戴業主給予的桂冠,不做人事,就是整人行,凡是不和他們爲伍的商家和個人就往死裏整。”“就是你們這些吹鼓手爲業委會的骯髒勾當推波助瀾。”……因小區裏存在有人私下享有免費停車待遇、游泳池長期關閉等情況,鄭女士很不滿。從2023年12月起,鄭女士分別在小區物業服務溝通羣、業主之聲等3個小區業主微信羣中發表上述言論。
鄭女士還在相關業主羣裏發送了一張楊女士坐姿的照片,表示楊女士沒有顧及作爲一名業委會主任的形象,可能存在利益交換,小區業委會未盡到應盡的職責,損害了小區業主權益。
這些言論在業主羣裏引起不小波動,楊女士得知後向萬寧市法院提起訴訟,稱鄭女士惡意誹謗,嚴重損害了她的名譽,訴請鄭女士在發佈侵權信息的平臺上連續3日以文字形式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其名譽。
案件審理過程中,鄭女士認爲楊女士阻止其進入小區企業微信羣,在微信羣聊中拉水軍入羣,對她進行辱罵網暴,侵害了她的知情權及名譽權,遂向萬寧法院提起反訴。
萬寧市法院經審理認爲,鄭女士發表的言論稍顯過激,但其本意是爲了維護小區業主權益,並非出於惡意中傷楊女士造成其社會評價降低的目的,只是採取的方式不夠恰當。鄭女士在微信羣針對楊女士發表的言論及行爲,系針對楊女士在內的全部業委會成員,更多是因爲不同意見的爭吵,沒有損害楊女士個人名譽的主觀故意,部分言論中對楊女士個人作出負面評價,但沒有證據證明導致楊女士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損。因此,鄭女士主觀上不存在侵害楊女士名譽權的過錯。
對於鄭女士在微信羣公佈楊女士的照片、車輛號碼及個人身份信息,涉及的是楊女士的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權,不屬於該案名譽權糾紛審理的範疇。法院在庭審中告誡鄭女士應予以注意,避免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對於楊女士是否存在侵害鄭女士名譽權的行爲,法院認爲未發現楊女士發表針對鄭女士的不當言論,楊女士也陳述兩人之間發生糾紛系溝通出現問題,產生誤會,而鄭女士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楊女士有主觀的故意、客觀的實施行爲並造成鄭女士社會評價降低,也沒有對鄭女士採取侮辱、誹謗的行爲。鄭女士主張楊女士組織其他人員對其進行語言攻擊,損害其名譽,沒有事實根據,法院不予支持。
萬寧市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楊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駁回鄭女士的全部反訴請求。
名譽權是否受損不以一方主觀感受爲準
如何判斷民事主體是否侵犯名譽權?對此,萬寧市法院興隆法庭庭長吳新昭介紹,根據法律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但判定名譽權損害的標準,不能簡單以一方主觀感受爲準。該案中,楊女士作爲小區業委會主任,在行使管理職責的同時,有義務接受業主的批評、質疑、建議及監督。鄭女士作爲業主,同樣有行使批評、質疑、建議及監督的權利。判定民事主體的名譽是否受到損害,不能簡單以原告主觀感受爲準,應就社會一般人的評價予以客觀判斷。鄭女士的言論沒有超出邊界,不存在宣泄情緒、詆譭楊女士的主觀惡意。最終法院認定,鄭女士的行爲不構成對楊女士的名譽權侵害。
“該案與一般侵害名譽權案件的不同之處在於,除了公民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間的衝突,爭議雙方之間存在更復雜的權利衝突,即業委會成員的名譽權和業主對於小區相關公共領域事項的監督權,如何互不侵害。”吳新昭表示,根據相關法規,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創設目的包括代表和維護業主合法權利,且業主對業委會具有監督權,對相關事項具有知情權。因此,業委會成員的名譽權不能成爲業主行使前述權利的障礙。業主針對業委會成員提出質詢和批評時,只要基於一定的基本事實,不存在過激的言論,不應輕易認定其構成對業委會成員名譽權的侵害。
法官提醒,業主的監督權並不是完全凌駕於業委會成員的名譽權之上,業主在涉及小區公共利益議題時,向業委會成員提出質詢、質疑和批評過程中,要注意言論邊界和表達方式,尤其要注意避免對成員個人進行攻擊,否則將可能產生其他法律糾紛。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