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打後還手,警方對其拘留!法院判了

女子因爲擺攤問題與一對夫妻產生矛盾,兩口子抓着她的頭髮拖拽,糾纏中,女子反抗也抓住了對方的頭髮。沒想到女子報警後,對方兩口子雙雙被處行政拘留十日,而她也被處拘留五日。女子不服,把公安局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7月17日,永州道縣人民法院通報該案,法院認定女子屬正當防衛。

女子被打還手被處拘留

永州人劉夢與彭偉、李靜夫婦因擺攤問題產生矛盾,雙方口頭約定,均不得繼續在公園擺攤。

2024年6月28日,劉夢當晚在公園擺攤發宣傳單。彭偉發現後,回家告知李靜,隨後兩人騎摩托車到公園。彭偉來到攤位前與劉夢發生口頭爭執,李靜衝上去推劉夢,抓劉夢的頭髮,劉夢在後退躲避的過程中也抓住了李靜的頭髮。此後,彭偉過來幫忙拖拽劉夢,三人糾纏至公園的過道處,彭偉轉而去拖拽劉夢的右腳,拖拽一兩米之後被路邊羣衆勸阻,三人沒有繼續發生肢體衝突。三人均有不同程度受傷。

劉夢報警後,某公安局分別對三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劉夢行政拘留五日,對彭偉、李靜行政拘留十日。

劉夢不服,把某公安局起訴到法院,訴請撤銷該公安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院認定女子屬正當防衛

道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爲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侵害而採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爲,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但對事先挑撥、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後以制止違法侵害爲名對他人加以侵害的行爲,以及互相鬥毆的行爲,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受害人爲了制止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而傷害違法行爲人,只要不是事先挑逗、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侵害,其主觀目的是幫助自己擺脫侵害,且損害在必要限度內,受害人作出的抵抗行爲因不具有侵害意圖而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其傷害行爲不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本案中,劉夢的行爲屬於正當防衛。首先,從整個事件的起因來看,劉夢並無過錯。雖然三人口頭約定均不得在某公園擺攤,但口頭約定不能成爲彭偉、李靜引發衝突並侵害他人的正當理由,某公安局主張劉夢違反口頭協議,存在起因過錯,缺乏正當性和合理性。

從衝突升級過程來看,彭偉、李靜存在明顯過錯。劉夢在李靜推搡時採取後退躲避行爲,李靜卻採取了更爲過激的暴力行爲,對劉夢造成了實質損害。針對李靜的持續威脅和攻擊,劉夢才進行反抗,彭偉後續還實施了拖拽劉夢的右手、右腳等行爲。從上述過程來看,李靜存在明顯過錯,其引發了此次衝突並與彭偉造成了此次衝突的升級。

劉夢的行爲屬於面對當前緊急威脅的合理反應,且反應手段亦在適度的範圍內,其目的是自衛,而非主動尋求對他人造成過度傷害,實際上,其行爲也未導致對方遭受嚴重傷害,符合合理防衛的限度。

綜上,法院認爲某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處理不當,且不符合公平正義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法院遂判決撤銷該《公安處罰決定書》。

該案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法律爲正當防衛“撐腰”

法官介紹,羣衆對被打時該不該還手的擔憂反映的是現實生活中正當防衛認定難的困境。

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一條規定,“爲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行爲,造成損害的,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不受處罰;制止行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依法給予處罰,但是應當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不予處罰。”該法直面爭議問題,明確公民對不法侵害行爲有權採取防衛性措施。

(文中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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