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過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常被稱作“凶宅”。那麼,如果隔壁房屋死過人,自己所購的房子算不算“凶宅”?
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隱瞞房屋交易信息引發的糾紛案件,買房人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才得知隔壁房屋曾發生過嚴重的爆炸事故,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重傷。法院認爲,死亡地點雖然不在房屋“裏面”,但只要與房屋緊密相關的事實,都會嚴重影響買房人的心理和房屋價值,屬於必須告知的重要事實。
過戶時才知道
隔壁曾發生爆炸事故
2021年3月,王某通過中介公司介紹,購買了劉某位於東城區某小區的一套房子,並與賣家劉某、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和中介服務合同。王某按約定付清了房款和14萬餘元的中介服務費。
然而,在辦理過戶手續時,王某意外得知,自己所購房屋的隔壁曾在2006年發生過嚴重的煤氣爆炸事故。事故炸穿了上下幾層樓,導致多人受傷,一人因受重傷死亡。王某購買的這套房屋的牆壁也因炸裂後進行了修復。
王某認爲,中介公司作爲專業房屋買賣機構,應當知曉這一重大情況並如實告知自己。但中介卻隱瞞了該信息,使其購買了一套自己並不想要的房子。由於交涉無果,王某先將賣家劉某和中介機構一同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在劉某賠償40萬元後,王某撤回了起訴,並單獨起訴中介機構,要求退還全部中介費14萬餘元並支付利息。
該不該退?
三方起爭執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各執一詞。
王某認爲,中介機構長期在該小區工作,不可能不知曉房屋發生的嚴重事故及有人死亡的情況,其未如實告知的行爲違背了合同中“如實告知、不隱瞞”的義務,給自己造成了損失,要求中介退還全部中介費並支付利息。
中介機構則辯稱,其門店於2009年纔開業。爆炸事故發生在2006年,時間久遠,自身查證能力有限。曾試圖向派出所、居委會、物業覈實傷亡細節,因非當事人,未能獲取具體情況。雙方籤合同時,中介機構已向買方王某出示過爆炸事發時的新聞,合同中也明確寫道“劉某已告知王某隔壁443號發生過爆炸,王某已知情”。該房屋成交價較同小區同戶型其他房屋便宜很多,說明王某知曉爆炸對房價的影響。劉某已賠償40萬元,應包含了中介費損失。房屋已成功過戶,中介服務已完成,不應退費。合同僅約定王某所購房屋沒死過人,所購房屋隔壁死人不算“凶宅”,且王某無證據證明其所購房屋內死過人。
第三人劉某表示,其與王某的糾紛已在法院調解中以40萬元一次性解決,王某此次起訴中介機構屬於重複起訴,應予以駁回。
法院裁決
法院認爲,購房作爲重大事項,與房屋相關的重大信息必須如實告知買家。發生過非正常死亡的“凶宅”這類情況,即便死亡地點不在房屋“裏面”,只要與房屋緊密相關的信息,都會嚴重影響買房人的心理和房屋價值,屬於必須告知的重要事實。本案中,王某所購房屋隔壁爆炸導致一人死亡的情況,對王某是否購買該房屋及購房價格有重大影響。中介作爲專業機構,在明知房屋發生過嚴重爆炸的情況下,有責任進行更加仔細的核查,特別是傷亡情況。中介機構存在工作上的不足,屬於履約瑕疵。
綜上,法院判決中介機構退還王某部分中介費4萬元,駁回王某要求退還全部中介費及利息等其他請求。
本案審理法官王亮表示,房產中介機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秉承誠實信用原則,勤勉盡責,對於可能對房屋交易價格、買方購買意願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特別是涉及“凶宅”或與之緊密關聯的重大事故、傷亡信息,應主動進行審慎覈查並如實告知買方。這不僅是對合同義務的履行,更是對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尊重,有助於維護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的交易秩序。
來 源丨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