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證導遊能“懲戒”,那“旅遊管家”“研學專家”,有導遊證嗎?

近日,雲南發佈10條措施,進一步加強旅遊市場誠信建設。明確旅行社因吊銷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爲嚴重失信主體的,其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同類企業主,管理人員3年內禁入行業;導遊受到吊銷導遊證處罰後,不得再次申證……一系列嚴厲舉措傳遞着鮮明態度。

近些年,國內旅遊市場持續走熱,親子游、研學遊、避暑遊、畢業旅行等成爲新增長點。欣欣向榮的態勢之下,旅遊服務方面的亂象顯得格外刺眼。對此,作爲旅遊大省的雲南圍繞旅行社這個“關鍵責任人”制定了全套針對性規則,尤其對導遊“被吊證後不得再申證”的規定,有利於從源頭上倒逼導遊羣體遵規守矩、做好服務。

禁業懲戒,是一種廣泛運用於教育、證券、建築等領域的處罰措施,也被視爲對行業內部問題的釜底抽薪之策。目前在旅遊行業中,這種懲戒措施尚未廣泛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規定,可以對違法違規的導遊和旅行社處以從業禁止的處罰,並明確禁業期限爲三年。但三年的禁止期是否能讓一個有過嚴重劣跡的導遊徹底改過,還是要打一個問號。現實中,在受處罰後又重操舊業、故技重施的,恐怕也不是沒有。從這個角度來說,上述新規是不是可以普遍推廣,從更高的制度層面完善從業禁止制度的實施條件,進而倒逼整個行業生態的改善,值得觀察和跟進。

禁業懲戒強而有力,但着眼全國旅遊市場快速發展的現實,也非一勞永逸之舉。旅行社導遊聘用有自聘、長期聘用、臨時聘用等多種模式,還有數量更爲龐大的“黑導遊”“黑旅行社”存在。同時,“包車司機”“旅遊管家”“研學專家”等新興職業,其實都扮演着與導遊相似的角色,但他們主要是在社交平臺上以個人身份攬客,同樣需要監管與規範。

同時,導遊僅僅是旅遊產業鏈的一環,交通、餐飲、住宿、購物等多個環節也時而出現跑冒滴漏。面對海量市場主體和多樣化服務形式,需要進一步完善頂層設計,建立常態化協作監管機制,促進旅遊市場提質升級。

古有“寄情山水”,今有“詩和遠方”,旅遊承載着人們對於美好生活的嚮往,更關係着消費市場的發展壯大。以大力度、多維度監管持續淨化旅遊市場,所有人都是受益者。

北京晚報 評論員 於言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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