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行車撞上千斤頂,車主起訴高速公路管理中心索賠,法院判了

中午時分

車輛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駛

卻突然撞上千斤頂

電池報廢、損失4.9萬餘元、

找不到肇事人

車主只好將

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養護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高速路管理中心)

訴至法庭要求賠償

案情經過:

高速路上正常行駛撞上千斤頂

2024年9月12日,家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的林某因個人事由趕赴海口市。當天13時30分左右,林某駕駛新能源汽車行駛至海南環島高速公路距離老城互通3公里路段處時,撞上高速路中央不明車輛掉落的千斤頂。事故發生後的第二天,林某就帶着澄邁交警開具的交通事故證明前往相關路政部門要個“說法”。但因林某並未購買車損險、更換電池的費用較高需要籌錢等種種原因,最終在同年11月11日林某纔將車輛送往某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維修項目爲更換動力電池等,維修費合計4.9萬餘元。

在車輛維修完成後,林某向高速路管理中心索賠,高速路管理中心卻表示千斤頂所對應車輛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權人,林某應該向其索賠。多次交涉無果,林某將高速路管理中心訴至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索賠4.9萬元。

法院判決:

雙方都未盡自身義務,各自承擔50%責任

龍華法院立案後,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在庭上,高速路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林某撞上路中央不明車輛掉落的千斤頂,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時間是13時30分,是人容易犯困的時候,千斤頂也並非極小物件,如果聚精會神開車,應該是可以發現千斤頂的。林某撞上路中央不明車輛掉落的千斤頂,不排除林某存在過錯,也不排除不明車輛方的過錯,與高速路管理中心無關。涉案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爲不明車輛掉落的千斤頂,該千斤頂所對應車輛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才是事故的直接侵權人,被侵權人更應向其索賠。而高速路管理中心作爲涉案路段的管理人,已盡到了管理養護義務,根據相關規定高速公路日常巡查頻率1次/日。根據該中心相關負責人提交的2024年9月12日高速公路巡路記錄表,表上載明瞭事發當日天氣晴朗,該中心工作人員於8時03分至11時26分、14時56分至17時24分進行巡路並進行病害處理的情況,並有巡路人員簽名。

龍華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爲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在該案中,已經無法查實遺撒物品(千斤頂)的行爲人。高速路管理中心提交的巡路記錄表顯示,工作人員在事發當天8時03分至11時26分、14時56分至17時24分有巡路的記載,但是13時左右並未記載其巡路的情況。而涉案交通事故發生的路段是封閉的高速公路,每天通行的車流量大,需要管理維護的工作力度亦應加強。因此,高速路管理中心所提交的巡路記錄表並不能充分證明其作爲公共道路管理人已經盡到及時巡路並清理遺撒物品的義務,故其對該案損害結果的產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同時,林某作爲車輛駕駛人員,在日間視線較好的時間段內行車時,亦未能保持謹慎駕駛之注意義務,所以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根據該案的事實及情況綜合考量,林某以及高速路管理中心對涉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各承擔50%的責任。龍華法院依法判決高速路管理中心向林某賠償2.4萬餘元。

律師提醒:

道路安全是雙方共同責任

該案當事人經歷了在高速公路上的驚險一刻,雖然案件勝訴了,但是還是遭受了不小的損失,爲何法院判決“雙向追責”?如果遇見了交通事故該如何取證維權呢?對此,海南瑞來律師事務所律師符雯妃介紹,根據民法典第1256條,公共道路管理人須盡到清理、警示義務,該案中高速路管理中心雖然進行了日常巡查,但案涉交通事故發生在巡查記錄空白時段,而且千斤頂體積大、顏色暗、易發現,卻未被清除,所以高速路管理中心應承擔一定責任。而駕駛人之所以要自擔一半責任,是因爲案涉交通事故發生時是晴天正午,視線良好,駕駛人應提前觀察路面,保持謹慎駕駛的注意義務。

符雯妃提醒,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立即開啓雙閃燈,隨後在車後50米至150米處放置三角警示牌,避免二次事故‌。之後,應立即撥打122報警以及報保險,再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多角度拍攝事故現場、車輛碰撞部位、車牌、受損程度等,記錄對方駕駛員狀態,如是否酒駕、疲勞駕駛等,並留下對方的聯繫方式。

來源:法治時報

作者:李成沿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