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福州張某非法獲利2950元,獲刑11個月!

爲貪圖蠅頭小利

當起倒賣車輛行蹤軌跡的“中間商”

福州閩清一男子張某爲此栽了跟頭

近日,閩清法院審結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同時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2023年7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張某通過網絡購買了兩部小車的行蹤軌跡信息共計150多條,後通過微信將上述車輛行蹤軌跡信息分別以450元、500元的價格打包售賣給了兩名微信好友,非法獲利950元。

2024年2月至4月期間,張某爲另一微信好友查找某小車,通過網絡違規獲取該車輛行蹤軌跡信息170多條、該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信息1條,並通過微信發給好友,非法獲利2000元。

閩清法院經審理認爲

張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網絡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車輛行蹤軌跡信息共計320餘條、機動車行駛證信息1條,並予以出售、提供給他人,非法獲利人民幣2950元,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考量張某具有坦白、自願認罪認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等量刑情節,最終以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告人張某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同時,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張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爲,損害了不特定社會公衆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閩清法院責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張某支付公益損害賠償金2950元、永久刪除涉案公民個人信息,並在國家級媒體刊物上公開道歉。

法官表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在日常生活中,公民應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不可將個人信息提供或者出租、出售給他人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也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用戶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一旦發生信息泄露,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報告相關部門。同時,公民因個人信息被侵犯遭受損害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等責任。

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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