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跟團遊途中猝死,責任誰來承擔?判了!

提供一站式服務的跟團遊

深受老年遊客青睞。

然而,

安全問題也不容忽視。

衡陽一64歲老人蔘加跟團遊時猝死,

家屬起訴旅行社及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家屬的訴訟請求能否全部獲得支持?

近日,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

旅遊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年滿64週歲的陳某與其妻子在某旅行社宣傳下報名參加山西8日遊旅行項目,該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責任保險。旅行第7日,陳某在乘坐旅遊大巴前往景點過程中突感不適,送往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顯示死亡原因爲猝死。

陳某的家屬就賠償事宜與旅行社、保險公司協商未果,遂將旅行社、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償損失72.4萬餘元。

法院判決

衡陽市蒸湘區法院經審理認爲,旅行社在旅遊前未盡到詢問旅遊者陳某個人健康狀況的義務,也未按照旅遊合同的約定要求陳某填寫遊客安全信息卡,對不宜出行的事項未盡明確說明義務,導遊在事發當天早晨知曉陳某身體不適的情況下,僅徵求陳某及其妻子個人意見後便繼續行程,未提供基本的急救藥品,亦未立即聯繫當地醫療機構或專業醫生,爲遊客提供急救幫助和安全保障。

陳某參加的旅行團60歲以上老人22人,70歲以上的老年人7人,旅行社應根據高齡遊客的生理特點和身體情況,妥善安排日程。但從旅行社安排的行程看,路途較遠,每日安排行程比較緊,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旅行團老年成員的身體負擔。

旅行社在行前未充分掌握旅遊者的健康信息,制定應急預案,在行程中對已經發生的安全事故未採取必要的保護、救助措施,防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陳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明知自己有腦梗和高血壓既往病史仍堅持參團旅遊,且未主動向旅行社告知自己的健康狀況,在事發前一天晚上明知身體不適並未作治療處理的情形下,第二天早上仍繼續乘坐大巴前往景點,自己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綜上,法院酌情認定陳某自身對其死亡後果承擔60%的責任,旅行社對陳某的死亡後果承擔40%的責任,此部分賠償金額由旅遊公司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共計36萬餘元。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行社對遊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對於老年遊客的安全風險提示告知應更加充分和全面;在安排旅遊線路時,應選擇適合老年人的旅遊路線,合理安排行程,配備隨行的醫護、救助等輔助人員,保障老人出行時的安全。

旅遊經營者雖負有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但並非無條件、無限制,旅遊者纔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老年人在出遊時應當選擇有資質、口碑好的旅行社,選擇與自己身體狀況相適應的遊玩項目,在旅遊過程中要時刻注意自身的安全,隨身攜帶適當的防護用品和必備藥品,做好個人健康及安全防護措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來源: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

作者:蔣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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