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男子爲省事從27樓拋出未食用完豆腐腦被拘6日。警方供圖
近日,在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的一居民小區內,上演了一幕驚心的場景:一男子竟將未食用完的豆腐腦隨意從27樓窗口拋出,險些砸中樓下過往的行人。目前,涉事男子已被警方行拘6日。
“西山區某小區一樓商鋪前突然‘天降垃圾’,一袋未喫完的豆腐腦從高空砸落,湯汁四濺、塑料袋破損,險些砸中過往行人。”接到報警後,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金家河派出所民警迅速出擊開展調查,僅3小時便鎖定拋物者陶某。
面對民警的訊問,陶某承認了自己爲圖省事,直接將豆腐腦從27樓拋出窗外的行爲。最終,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6日並處罰款的處罰。
辦案民警稱,高空拋物被稱之爲“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它不是一個僅關乎道德的行爲,而是一種違法犯罪,嚴重危害到人民羣衆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從一袋豆腐腦到一枚雞蛋、一個菸頭,高空拋物的危害遠超想象。
警方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涉事男子爲省事從27樓拋出未食用完豆腐腦被拘6日。警方供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爲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爲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於沒有達到犯罪標準的高空拋物行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