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男子向前妻討要倆女兒共計11年的撫養費:法院判賠2.1萬+2萬

近日,山西省臨猗縣男子丁先生向澎湃新聞反映稱,他和妻子王女士離婚後,獨自撫養兩個女兒至今。2022年,他將前妻起訴至法院,要求王女士承擔大女兒六年(注:至成年)、小女兒十五年的撫養費共計10萬元,但臨猗縣法院只支持撫養費2.1萬元。丁先生稱,算下來,法院判決的撫養費每月只有80多元,“這哪夠兩個孩子一個月的開銷?”

此後,丁先生上訴至運城市中院、向山西省高院申請再審、申請檢察院監督,但最終的結果均爲“法院判決並無不當”。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表示,從程序上來說,運城市檢察院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後,法律賦予的當事人不服判決的救濟渠道幾乎已經窮盡,除非當地兩級法院認爲判決有誤,主動啓動糾錯程序;或者上級檢察機關認爲判決有誤進行監督。

單身父親照顧女兒多年,向前妻索要撫養費

今年51歲的丁先生介紹,他和王女士於1992年認識,次年結婚。大女兒於1996年出生,小女兒於2003年出生。但兩人婚後生活並不如意,經常吵架。2007年,王女士在與丁先生爭吵後,離家出走。2008年,王女士向臨猗縣法院起訴離婚,但法院判決兩人不準離婚。此後,王女士就再也沒回過家,更沒有照顧孩子。後來,丁先生了解到,王女士與他人在河北結婚,並生育兩個孩子。因爲重婚,王女士於2018年被河北省肅寧縣法院判處拘役3個月。

2022年,丁先生將王女士起訴至山西省臨猗縣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與王女士離婚;王女士承擔兩個女兒的撫養費共計10萬元;王女士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丁先生說:“王女士離家出走時,大女兒11歲,小女兒還不到4歲。從那以後,就是我照顧兩個孩子,我出去打工的時候,我母親就在家帶孩子。”

2022年9月,臨猗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准許丁先生和王女士離婚;王女士支付撫養費2.1萬餘元;王女士賠償精神撫慰金2萬元。

關於撫養費,臨猗縣法院認爲,2008年王女士離家外出至今,丁先生的兩個女兒均隨丁先生生活、由其撫養,王女士未履行法定撫養義務系客觀事實,依法理應承擔相應的撫養費。撫養費具體數額結合當年本地實際經濟情況以王女士承擔兩個女兒的撫養費21444元爲宜。

當事人申請再審及監督均未被支持

丁先生認爲,一審法院判決支付兩個女兒的撫養費共計2.1萬元,明顯過低,遂上訴至山西省運城市中級法院。2023年6月,運城市中院駁回了丁先生的訴請。

運城市中院認爲,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審認定的王女士承擔的撫養費是否適當。根據查明的事實,王女士於2008年離家外出之後未履行撫養子女的法定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撫養費。

二審期間,丁先生提交臨猗縣孫吉鎮初中、孫吉鎮蔡村幼兒園出具的證明三份,擬證明兩個女兒的學費等費用一年平均在2500元左右,其中還不包括生活費等其他費用。丁先生提交的三份證明均是在2022年9月22日製作的證明兩個女兒在2008年、2009年及2016年的相關費用,且無其他證據能夠印證,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運城市中院不予確認。

丁先生於2022年5月提起本案訴訟時,其兩名女兒已經成年,撫養費的負擔應結合當時的社會經濟水平、父母的負擔能力、子女的實際需求等因素綜合考量,原審酌情認定王女士支付撫養費共計21444元並無不當。

此後,丁先生又向山西省高院申請再審。2023年11月山西省高院裁定駁回了丁先生的再審申請,理由與運城市中院一致。

丁先生認爲,運城中院和山西省高院並未進行詳細說理,無法讓他認同判決,遂又申請檢察機關監督。不過,運城市檢察院亦認爲該案不符合監督條件。

運城市檢察院於2024年8月作出的《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顯示,該院亦認爲法院根據當年當地實際經濟情況,並結合該案具體案情,確定王女士承擔撫養費的具體數額爲21444元並無不當。關於丁先生主張的幼兒園教育費、初中教育階段生活費、服裝費等相關費用,因丁先生提供的證明材料均系一審庭審結束後出具的證明,不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新證據,亦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亦不足以推翻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二審法院對此不予認定並無不當。

2024年10月,丁先生又通過信訪渠道向運城市中級法院反映此事。當月,運城市中院回覆稱:經查,您的案件經過一審、二審裁判,再審申請被駁回,您對生效裁判仍不服。根據民訴法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建議您以“先訴後訪”爲原則,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丁先生說,雖法院判決已生效,但王女士至今未支付法院判定的2.1萬元撫養費和2萬元精神撫慰金。“兩個女兒高中都沒畢業,現在小女兒跟着我在西安一家超市打工。”丁先生說,他將繼續爭取兩個女兒的撫養費。

專家:當事人不服判決的救濟渠道幾乎已窮盡

重慶準的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曄表示,本案中,未成年人撫養費具體數額的酌定屬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除非有重大錯誤,如遺漏重要證據、一審程序不當等,一般上級法院維持的概率較大。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新宇分析認爲,本案中,當事人丁先生的兩個女兒分別於1996年和2003年出生,王女士於2008年離家出走,至兩個女兒分別成年,王女士需要支付大女兒2008年至2014年的撫養費、支付小女兒2008年至2021年的撫養費。即使考慮到義務教育階段不必支付學費,但監護人仍需承擔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支出。按照2008年至2021年的經濟水平計算,每人每年1000元左右的撫養費不足以覆蓋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支出。

張新宇介紹,根據民訴法相關規定,從程序上來說,運城市檢察院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後,法律賦予的當事人不服判決的救濟渠道幾乎已經窮盡,除非當地兩級法院認爲判決有誤,主動啓動糾錯程序;或者上級檢察機關認爲判決有誤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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