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因駕駛人錯誤使用輔助駕駛導致的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引起社會關注討論。
部分駕駛人對輔助駕駛的認知不到位,誤以爲“輔助駕駛=自動駕駛”,開啓輔助駕駛功能後做出玩手機、睡覺、聊天、喫東西等危險行爲,不僅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也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駕駛人“脫手脫眼”=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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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德上高速公路池祁段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小型新能源汽車在行駛過程中與中央隔離帶護欄端頭髮生碰撞並起火。據報道,事發路段因道路封閉施工,需借道對向車道通行。駕駛人開啓“輔助駕駛”功能,事故發生前4秒車輛檢測出道路異常後發出提醒,駕駛人接管車輛但未能避免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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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大廣高速信陽段2297公里處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小型新能源汽車在行駛中發生側翻,車輛嚴重受損。經查,駕駛人因長途駕駛產生倦意,遂開啓車輛“輔助駕駛”功能,而車輛在駛出隧道口時偏離行駛方向,駕駛人未及時察覺車輛異常,導致接管不及時,最終引發側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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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武深高速646公里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小型新能源汽車突然向右偏移,隨後衝向右側山體發生側翻。經查,駕駛人因開啓車輛“輔助駕駛”功能後分心,在行駛至事發路段時,車輛方向發生偏移,駕駛人慌忙接管之際操作不當,最終導致事故發生。
警惕“高階智駕”陷阱!
輔助駕駛≠自動駕駛
2021年8月,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佈《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 40429-2021)標準,將駕駛自動化分爲0至5級。其中,0-2級均爲駕駛輔助階段,即“人機共駕”模式,駕駛員仍爲駕駛主體,系統僅起到輔助作用。當前車企所能實現的“智駕”還達不到無人駕駛安全級別,距離L5級的“完全自動”尚有較大差距。
誤導宣傳、駕駛分心、產品僞劣
觸碰法律紅線!
(一)關於車企誤導宣傳的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若車企通過廣告或宣傳材料虛構、誇大輔助駕駛功能(如將2級輔助駕駛描述爲“自動駕駛”),誤導消費者購買,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虛假宣傳行爲處以廣告費用5-1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若虛假宣傳造成嚴重後果(如引發交通事故致人傷亡),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可對責任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二)關於駕駛人濫用輔助駕駛的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人始終對車輛運行安全負主體責任。駕駛人在使用輔助駕駛功能時,必須持續履行觀察路況、預判風險和及時接管的義務。若駕駛人在輔助駕駛功能激活期間未盡上述義務,存在“脫手脫眼”行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認定其存在妨礙安全駕駛的違法行爲,依法處以罰款並記分。一旦此類行爲引發交通事故,駕駛人將承擔主要責任,需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事故導致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關於生產銷售“智駕神器”的相關法律責任
對生產、銷售者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智駕神器”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如干擾車輛安全監測系統),若造成嚴重後果(如交通事故致人傷亡),生產者和銷售者可能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銷售金額50%至2倍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如多人傷亡),刑期可至5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同上。若設備設計或宣傳直接誘導駕駛人脫離監管(如 “解放雙手”“免接管”),導致重大交通事故,可能被認定爲危害公共安全,最高可判處死刑。
(四)關於駕駛人酒後使用輔助駕駛的相關法律責任
對於駕駛人本人啓用輔助駕駛功能上路通行。即便本人通過使用“智駕神器”等方式實現脫手駕駛,未實際操縱方向盤駕駛車輛,仍然屬於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屬於醉酒駕駛的,還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駕駛人在明知自身因醉駕等原因導致風險控制能力下降,仍然放棄駕駛責任,放任不具有自動駕駛能力的車輛自主行駛,具有充分的社會危害性,既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3款規定的分心駕駛行爲,亦屬於酒後駕駛行爲。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總之,當前國內量產車型所搭載自動駕駛系統尚處於2級輔助駕駛階段,系統屬於“執行者”角色,駕駛人才是最終責任主體,違反法律或不安全使用行爲不僅面臨行政處罰,還可能承擔事故賠償甚至刑事責任。因此,駕駛人應做自己生命的“第一責任人”,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使用輔助駕駛系統時保持專注,確保隨時可控。
提示
智能駕駛不等於自動駕駛
不能盲目信任、過度依賴“智能駕駛”
駕駛人應做自己生命的“第一責任人”
來源:綜合整理自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官方公衆號“交通言究社”、中國應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