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網絡上創作發佈的小說被鑑定爲淫穢物品,李某、曾某和肖某某三人被安徽淮北警方抓獲。
澎湃新聞4月8日獲悉,今年3月初,淮北中院已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法院認定李某、曾某、肖某某屬於從犯,犯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3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不等,並追繳違法所得、處罰金。
二審中,李某的辯護人提出,李某所寫的小說不是淫穢物品,具備文學及藝術價值,並提交了北京大學中文系教授等四名專業人士出具的“案涉作品具有文學及藝術價值”的報告。二審法院則認爲,淮北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穢物品鑑定意見、說明,以及五部門出具鑑定意見,均證明涉案作品不具有文學和藝術價值。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的一審時,法院認定3人系主犯,判處3人有期徒刑六至十年不等。而作爲此案的主犯、網站的搭建者,王某某二審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知情人士透露,此案還有其他寫手也被判刑。
小說被認定爲淫穢物品,3名寫手被抓
1977年出生的李某是河南南陽人,大專文化,有正式的工作。知情人士介紹,閒暇之餘,李某喜歡在網上寫小說,並有一定的收入。
2022年9月,李某被安徽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治安大隊抓獲,次日被刑拘。同一時期,廣東汕頭的肖某某、河北邯鄲的曾某也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拘。
李某等三人涉嫌的罪名均爲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之後檢方對三人提起公訴。
知情人士透露,王某某搭建了網站,吸引一批寫手去寫小說。案發後,不僅王某某被警方抓獲,一批寫手也被追究刑責。
據新京報此前報道,李某是案涉六朝系列電子小說的第一作者,該系列小說是其與另一網文作者合著,爲歷史穿越題材,講述了兩位男主角穿越到中國六個歷史朝代,並參與歷史大事件的經歷,其中摻雜兩性露骨描寫。
據判決書,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以來,李某、曾某、肖某某爲牟取非法利益,分別製作包含淫穢內容的電子小說,並夥同王某某(另案處理)通過網絡對外銷售、傳播。
其中,李某製作《六朝燕歌行》《六朝雲龍吟》《六朝清羽記》等六朝系列電子小說,並通過上述方式對外銷售、傳播,非法獲利30萬餘元。經淮北市公安局鑑定,該三部電子刊物均屬於淫穢物品。
曾某製作電子小說《都市偷香賊》《女神代行者》,並通過上述方式對外銷售、傳播,非法獲利25萬餘元。經淮北市公安局鑑定,該二部電子刊物均屬於淫穢物品。
肖某某製作電子小說《逍遙小散仙》,並通過上述方式對外銷售、傳播,非法獲利23.4萬餘元。經淮北市公安局鑑定,該電子刊物屬於淫穢物品。
網站搭建者被判刑十年
涉案網站的搭建者王某某也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抓獲。
一審中,淮北市相山區法院審理認爲,王某某犯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
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時,王某某認罪認罰。
二審判決書顯示,淮北中院審理認爲,王某某以牟利爲目的,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王某某與其他製作者約定分成比例,在其經營的網站發佈作品,收取資金,分配違法所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二審審理中積極交納部分違法所得,並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建議對王某某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採納。
據此,2024年12月,淮北中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王某某犯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36萬元。同時,王某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一審曾認定李某等3名寫手系主犯
一審時,淮北市相山區法院認爲,李某、曾某、肖某某以牟利爲目的,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其行爲均已構成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肖某某系情節嚴重,李某、曾某均系情節特別嚴重。李某、曾某、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積極實施犯罪行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2023年9月,淮北市相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某犯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肖某某犯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曾某犯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人具備處以罰金並追繳違法所得。
李某、肖某某選擇了上訴。
2024年4月、2025年2月,淮北中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澎湃新聞注意到,二審時,李某和肖某某均認罪認罰。兩人的辯護人提出,其創作的小說具備藝術價值,不屬於淫穢物品;涉案淫穢物品鑑定意見書出具主體、鑑定人不具備資質,鑑定程序嚴重違法,鑑定意見缺乏對案涉作品藝術價值的鑑定,不具有證據資格及證明力;兩人系從犯,自願認罪,退繳違法所得,請求對其從寬處罰。
對此,淮北市檢察院表示,相關鑑定程序合法,鑑定文書具有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該鑑定意見應當作爲本案定案的依據。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李某、肖某某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辯論焦點:案涉作品是否屬於淫穢物品
我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淫穢物品的範圍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爲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淫穢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爲淫穢物品。
李某的辯護人提出,李某所寫的小說不是淫穢物品,具備文學價值,並提交了北京大學中文系教授等四名專業人士出具的“案涉作品具有文學及藝術價值”報告。
該報告顯示,四位說明人均爲文學從業者及教育者,屬於在文學價值認定領域有專門知識的人。四人認爲李某的《六朝》系列小說屬於東方幻想類小說,且屬於此類作品中較爲優秀者,具備文學及藝術價值。其中含有少量性和身體性描寫,在小說的人物塑造和情節推進中有相當文學性作用。
關於涉案淫穢物品的鑑定問題,淮北中院二審認爲,經查,關於涉案電子小說是否屬於淫穢物品不屬於司法鑑定範疇,應屬於刑事審查認定。二審期間,淮北市公安局出具說明以及五部門出具鑑定意見,均證明涉案《六朝燕歌行》《六朝雲龍吟》《六朝清羽記》《逍遙小散仙》不具有文學和藝術價值。
李某的辯護人還提出,李某主觀上無製作淫穢物品牟利的故意。對此,淮北中院審理認爲,涉案小說整體具有誨淫性,不具有文學和藝術價值,結合行爲人的認知能力,涉案小說發佈的網站及獲利模式,可以認定李某主觀上具有製作淫穢物品牟利的主觀故意。
此外,淮北中院對李某等三人的犯罪金額作出了重新認定。
淮北中院二審審理認爲,李某、肖某某以及曾某以牟利爲目的,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其行爲均已構成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李某、曾某均系情節特別嚴重,肖某某系情節嚴重。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肖某某、曾某僅負責寫作淫穢小說,涉案銷售網站由同案犯王某某製作,王某某向李某、肖某某、曾某約稿、催稿,並負責銷售,李某、肖某某、曾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輔助作用,均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李某、肖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依法對二人予以從輕處罰;曾某具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依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
據此,今年3月初,淮北中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李某犯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31萬元;肖某某犯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4萬元;曾某犯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6萬元。同時,李某、曾某、肖某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