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因便利、經濟等特點成爲人們出行代步的重要交通工具。但隨着電動自行車數量的激增,違規充電、非法拼改裝等問題帶來不少安全隱患。新修訂的《北京市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5月1日起施行,對近年來廣受關注的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進行了專門規定。那麼,因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責任由誰來承擔呢?
以此案爲例:尚某租住了周某的房屋,並將電動自行車放在房內充電,電動自行車因電池故障引發火災,房屋部分被燒燬,屋內物品也被毀損。周某認爲尚某應對事故負擔全部責任,尚某認爲是周某房屋消防不達標。二人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周某訴至法院。最終,根據本案事實情況,法院酌情支持了周某的大部分訴訟請求。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結合上述案件,電動自行車不能入戶充電是基本的安全常識,尚某應當認識到這一行爲具有高度危險性,但其仍然將電動自行車放置在室內充電,放任危險發生,主觀上明顯具有重大過失,最終引發火災,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而且,尚某未能舉證證明房屋消防安全不達標,且與本次火災損害後果的發生或損失的擴大具有關聯性,因此法院對其提出的抗辯意見不予採信。
新修訂的《條例》將於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六條明確提出,禁止在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爲其充電,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充電電池進入電梯轎廂。違規拒不改正的,可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生活中,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爲屢見不鮮,常見的情形有篡改車速限值,加裝或更換不符合原車規定的蓄電池,加裝傘架、車篷等外部設施,加裝座位等。這些行爲看似增添了電動自行車的便利和舒適,實則是在爲個人的安全“埋雷”。
根據《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即禁止對出廠後的電動自行車實施下列行爲:
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
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裝置;
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處理裝置;
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拼裝、改裝行爲。
禁止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可見,如果對電動自行車進行了非法拼裝、改裝,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可能導致駕駛員承擔更大的責任,並面臨法律糾紛和法律責任。
除此之外,各地每年因爲電動自行車充電都會引發多起火災,特別是違規充電,引起火災可能導致更大的事故,車主將會承擔巨大的責任。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失火罪,這是指由於行爲人的過失引發了火災,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爲方便市民日常生活,《條例》要求居民住宅區、單位工作生活區等應當按照標準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單位、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組織開展日常巡查,制止違規停放、充電等行爲。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電動自行車使用人應當增強安全意識,堅決杜絕不規範充電行爲,避免因僥倖心理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失。
充電時,應選擇較爲空曠的車棚或通風地點。同時,物業部門也應及時監督小區的電動自行車停放、使用情況,及時排查風險因素,避免危害的發生。
(來源:北京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