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公司年會上飲酒身亡,誰該擔責?法院這樣判

又到歲末年尾時

年會聚餐等各種慶祝活動少不了

但把酒言歡的同時

一定要防止樂極生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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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初

上海一公司男員工

在聚餐中不幸飲酒死亡

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了這起案件

事件回顧

45歲的陸先生在上海一家公司擔任銷售,2024年年初,在外地出差的他特地趕回上海蔘加公司年會。

由於趕到現場時年會已過半程,於是陸先生隨便喫了幾口飯菜,就拿起酒杯開始敬酒。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嚴法官稱,據公司表示,陸先生飲用白酒後沒多久,就在椅子上坐不住了,摔倒在地。同事把陸先生扶起來後,他又滑了下去,並向同事表示自己要休息一會兒,隨後就徑直躺在了地上。

當時這一幕還被同事拍了短視頻,打算留着第二天打趣。視頻中,陸先生側臉趴伏在地板上,面部、耳朵、手掌明顯發紅,雙眼緊閉,眉頭緊皺,全程沒有打呼嚕聲。

晚上9點,年會結束,同事們散場離開時卻發現怎麼也喊不醒陸先生,隨即將其送往醫院,但不幸的是,陸先生當晚就被確認死亡。

於是,陸先生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一審法院判定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

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法院判決

陸先生自身承擔主要責任

公司方認爲

公司作爲年會組織者,已經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和注意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陸先生敬酒期間,公司負責人和其他員工沒有任何勸酒行爲。陸先生作爲一個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自身的身體狀況,以及自身酒量的大小,應該有一個清晰的認知。

陸先生家屬認爲

陸先生倒在地上的姿勢,不是正常狀態且躺倒在地上後,至少有半個小時的時間沒有人管他。公司沒有及時注意到陸先生的異常狀況,延誤了搶救時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爲

死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理應對自己的身體狀況、酒量,飲酒過量的風險,具有足夠充分、清醒的認識。在本案中,陸先生從外地趕回來,在身體比較疲憊的情況下,沒有秉持適量飲酒的原則,四處敬酒,導致自己飲酒過量。對於死亡後果,陸先生自身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同時,公司作爲年會的組織者,沒有在陸先生大量飲酒時及時提醒和勸阻,也沒有在陸先生醉倒後盡到充分的照顧和救助義務,同樣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時可能有夥伴表示疑惑:

年會喝酒身亡這種情況能算工傷嗎?

答案是不能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相聚雖歡樂

但喝酒千萬莫貪杯

更不要盛情勸酒

醉酒不僅傷身

更容易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來源|上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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