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洪流中遨遊
風險無處不在
通訊營業廳驚現“內鬼”
如何築起信息安全之堤?
上百人信息遭泄露
潘某系某通訊營業廳的業務人員。2021年3月至同年6月期間,潘某利用其在某通訊營業廳擔任業務員的身份便利,在給客戶辦理新手機卡的過程中,私自將客戶的手機號碼及驗證碼提供給他人用於註冊各類網購平臺並從中牟利。
經統計,潘某在案發期間共向他人提供一百餘名客戶的手機號碼及驗證碼,非法獲利3298元。
法院: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成立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潘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潘某的行爲已經侵害不特定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亦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綜上,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潘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同時,責令潘某在南寧市市級以上媒體進行公開賠禮道歉,並向公益訴訟起訴人交付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的懲罰性賠償金3298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嚴厲打擊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近年來,我國對相關的犯罪一直持高壓嚴厲打擊態度,因爲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屬於電信網絡詐騙的源頭犯罪,對電信網絡犯罪的打擊,必須從源頭抓起。
本案中,潘某作爲通訊營業廳的工作人員,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理應有更高的職業敏感和警惕義務,但其爲了牟取非法利益,枉顧職業倫理、國家法律向他人出售,屬於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將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的“行業內鬼”。該案的審理,對相關從業人員應提高法律意識,規範從業行爲,自覺承擔用戶個人信息的保護義務敲響了警鐘。同時,也提醒廣大羣衆,要樹立信息保護意識,不隨意提供、分享、丟棄個人信息,特別是身份證等敏感信息,以及不隨意點擊來路不明的鏈接。一旦發現個人信息遭受侵害,要及時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文章來源:公衆號@江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