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行結婚儀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彩禮能夠要求返還嗎?

一對恩愛的小情侶

熱熱鬧鬧的舉辦了婚禮儀式

新的生活篇章就此展開

然而誰也沒有預料到

二人在儀式後變得日漸疏遠

男方甚至一紙訴狀將女方告上法庭

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法院會怎麼判?

基本案情

尹某(男)與王某(女)經工作相識戀愛,後雙方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尹某按照習俗向王某給付彩禮款和三金。雙方舉行婚禮儀式後分居兩地,也未進行結婚登記,兩人關係日漸疏離、愈演愈烈,直至尹某將王某及其母親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彩禮款及三金首飾。

被告王某及家人卻認爲,是原告主動提出的分手,按照傳統習俗,不應該退還彩禮。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後認爲,關於彩禮數額,男方向女方送訂婚錢款3萬元,結婚禮金12萬元,下車禮、改口費1.6萬元及“三金”首飾,符合婚嫁喜事習俗,可理解爲受法律規定調整的彩禮形式。原被告雖按照習俗舉行婚禮儀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考慮到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時間、彩禮範圍及價值、女方或女方家庭支付男方的款項、女方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爲日常生活的支出、雙方過錯程度、陪嫁情況以及雙方家庭的經濟情況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王某退還原告彩禮 5.5萬元,對超過該部分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未辦理結婚登記,能否請求返還彩禮?

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實施,該規定統一了裁判尺度,明確了裁判標準。該規定明確指出,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故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情形中,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改口費,下車禮是否能夠認定爲彩禮?

改口費、下車禮是當地一種習俗,是締結婚約的一個環節,改口費的交付往往預示着婚姻的正式開始,民風民俗標誌顯著,明確的以締結婚約爲載體而存在,故此類費用應當認定爲彩禮的範疇。

結婚時間1年,彩禮返還的比例又該如何確定?

在涉彩禮返還糾紛中,不論是否辦理結婚登記,在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時,共同生活時間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了1年多時間,給付彩禮的目的尚未全部實現,根據證據表明雙方不存在明顯過錯,單純因感情不和分開,法院判決酌情返還部分彩禮,能夠較好地平衡男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引導大家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倡導形成文明節儉的婚禮習俗,讓婚姻始於愛,讓彩禮歸於“禮”。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範圍。

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於彩禮:

(一) 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二) 一方爲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三) 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第四條 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爲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爲共同被告。

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爲夫妻雙方。

第六條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來源:鄢陵縣法院

供稿:喬瑞鋒、王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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