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開展住房“以舊換新”,鼓勵房企設置不少於90天的“解約保護期”

7月31日,江西省南昌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有序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印發《關於進一步推動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措施意見》,涉及優化購房政策,滿足市場需求;調整供給結構,優化資源配置;穩定市場預期,妥善應對風險等26條措施。

7月以來,江西九江、贛州、鷹潭、上饒、吉安、新餘、景德鎮等地已出臺措施,促進房地產市場良性循環和平穩健康發展。

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可上浮20%

在優化購房政策方面,《措施》提出支持新引進人才購房,鼓勵推行分類購房補貼政策,對生育家庭實施差異化購房優惠,開展“以舊換新”活動,落實交易稅費優惠政策,提高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等措施。

對來昌工作並首次在昌繳納社保的全日制博士、全日制碩士及高級技師(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除外)在昌首次購買商品住房,分別給予每人一次性購房補貼10萬元、6萬元,申領購房補貼須在昌繳納社保滿12個月。

多子女(二孩及以上)家庭的本市繳存職工,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提取額度上浮20%;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多子女家庭,購房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上浮20%。鼓勵商業銀行對多子女家庭的二套房個人住房貸款按首套房政策執行。

對在南昌市行政區域購房的,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調增至雙繳存職工90萬元、單繳存職工80萬元。

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政策,支持全國範圍內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本市購房申請貸款;進一步推進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加大對靈活就業人員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自文件印發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在本市購買住房的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後,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實現“既提又貸”;職工家庭在當地無成套住房,在全國範圍內第一次使用公積金貸款或者公積金首次貸款已結清並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執行首套房貸款政策。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納稅人出售自有住房並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在同一城市重新購買住房的,可按規定申請退還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開展“以舊換新”,鼓勵房企設置“解約保護期”

對在規定時間、規定範圍參與“以舊換新”居民所購新建商品住房,由受益財政按購房合同金額的2.0%給予補貼。

當日,南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佈了關於印發《關於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以舊換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通知明確,對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合同備案時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且在新房備案時間的前後12個月內完成舊房出售(不含繼承、贈與、離婚析產)的居民,在新房完成不動產登記後,由受益財政按購房合同金額的2%給予補貼。鼓勵經紀機構優先推薦參加“以舊換新”活動的房源,並對買賣雙方收取的佣金給予一定優惠。

參與居民選定新房後,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購房意向協議,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設定一定期限的“解約保護期”(建議不少於90天),根據雙方協議約定,參與“以舊換新”的居民,在“解約保護期內”可以隨時解除協議並無條件退款,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並備案後,原購房意向協議約定的“解約保護期”一併解除。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新建區參照執行。

在優化住宅項目停車配建標準方面,《措施》顯示,在已建成、在建或已批覆軌道交通建設規劃中的軌道站點出入口500米範圍內的項目,機動車配建標準可折減20%;800米範圍內的項目,可折減10%;其他要求按我市最新的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標準執行。

支持開發用地轉讓盤活

《措施》明確,對商品住宅去化週期超過36個月的,原則上暫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新增建設用地報批、出讓;商品住宅去化週期在18個月(不含)至36個月之間的地區,按照“盤活多少、供應多少”的原則,根據本年度內盤活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積(包括竣工和收回)動態確定其新出讓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積上限,商品住宅去化週期、盤活存量商品住宅用地數據按季度動態更新。對商業辦公類商品房去化週期連續3個月超過36個月的,除省、市重點招商項目外,原則上暫停新的商業服務業用地新增建設用地報批、出讓,市重點招商項目由縣區、開發區、灣裏管理局報請市政府認定。

《措施》提出落實關於妥善處置閒置存量土地的政策規定,支持開發用地轉讓盤活。

對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應,目前尚未開工以及已開工未竣工的房地產用地,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通過鼓勵企業優化開發、促進市場流通轉讓、政府收回收購等方式妥善處置。收回收購的存量土地,鼓勵優先用於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也可優化規劃條件後重新供應,幫助企業紓困解難。

自該文件印發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於因規劃調整、企業經營困難或破產造成無法全部開發利用的土地,由開發企業提出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規定分割宗地。除土地出讓合同、產業監管協議或者招商引資協議中有關產業項目建設約定未履約外,對於企業因經營需要不再繼續開發,或無法繼續開發的部分,可分割宗地轉讓給其他經營主體開發利用。允許未達到項目投資額25%的土地,在簽訂轉讓協議後,先辦理預告登記,保障受讓人合法權益,允許受讓人憑預告登記證明依次辦理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證、消防設計審查等規劃、建設、消防審批手續,在投資額達到法定轉讓條件後再辦理轉移登記和各項竣工驗收交付手續。推動房地產用地轉讓時“帶押過戶”,促進土地二級市場流通轉讓。

支持結合實際和新增優質住房需求,在詳細規劃編制中,將近郊區,中心城區臨江、臨湖、近山等生態環境優美以及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配套較好的區域作爲優質住房重點建設片區。支持對尚未開發建設、擬申請商品住宅品質提升項目,在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不突破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配套設施承載力的前提下,對所涉及的詳細規劃進行修改調整,合理降低開發強度上限,適應高品質住宅項目的中低開發強度、高品質開發建設需求。對擬出讓的商品住宅用地,經屬地報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可簡化程序對地塊所涉及的詳細規劃進行圖則維護,適當降低宗地開發規模、適當降低住宅開發強度上限和適當降低或取消地塊配套商業開發量比例。

在保證結構安全條件下,住宅項目主陽臺進深不應大於2.4米,次陽臺進深不應大於1.5米,在此進深內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 1/2計算建築面積並計入容積率,超出規定部分按全面積計算建築面積並計入容積率。住宅各類陽臺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得大於建築面積(含陽臺水平投影面積)的15%,超出部分按全面積計算建築面積並計入容積率。普通住宅建築標準層結構層高不大於 3.6米;當結構層高大於 3.6米時,不論層內是否有隔層,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K倍計算建築面積,並計入容積率,k="h"÷3.6(h爲建築結構層高)。已批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允許對原設計方案進行調整。若項目經相關部門認定爲商品住宅品質提升項目,相關要求按《江西省商品住宅品質提升設計指引(試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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