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對外使用國徽圖案在對外交往中的意義

外交學院國際法系副教授 張華

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以下簡稱《國徽法》)規定的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代表着國家的主權和尊嚴。國徽的這一屬性在對外交往中尤其明顯。正確使用國徽,是各國維護其國家和民族尊嚴、增強國民國家意識、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障。我國於1991年公佈施行《國徽法》。爲確保在對外活動中正確使用國徽圖案,外交部根據《國徽法》授權制定《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辦法》,經國務院批准後,於1993年發佈施行,明確了有關機構和人員在對外交往中使用國徽圖案的具體要求。《辦法》施行30多年來,在規範外事活動及有關國家機構、人員等正確使用國徽圖案,對對外維護國徽尊嚴和國家形象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根據《國徽法》和當前對外工作實際,修訂後的《辦法》進一步明確適用範圍並完善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情形,對外使用國徽圖案將更加規範,對於新時代對外交往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昭示國家主權,凸顯國家權威。國徽作爲主權國家的象徵和標誌,在對外交往中正確使用國徽圖案,將更加明確清晰地昭示國家主權,凸顯國家權威。如修訂後的《辦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國家辦理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機關對外使用的印章可以刻有國徽圖案;第九條規定簽證、外交和領事信使的有關證件和郵袋封印等應當印有國徽圖案或者印有帶國徽圖案的印章。第十二條的規定更是直觀和直接說明這一點,該條明確規定標示國界線的界樁、界碑和標示領海基點方位的標誌碑以及其他用於顯示國家主權的標誌物可以使用國徽圖案。

第二,彰顯國家尊嚴,展現國家形象。國徽是國際交往中必不可少的標誌。在對外交往中加強國徽圖案使用的規範性,強化維護國家尊嚴的意識,更加鮮明展現新時代中國大國形象。修訂後的《辦法》結合當前對外交往實踐,在嚴格規範國徽圖案使用範圍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有關國家機構、人員和活動以及印章、證件、文書、服裝等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情形。如增加國防部和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使用的外交文書和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國防部部長和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正職負責人使用的外交文書和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請柬、賀卡、贈禮卡等,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名義對外舉行的國慶招待會請柬等,根據需要可以印有國徽圖案。

第三,激發愛國情感,增強國家認同。愛國主義是中華民族最重要的精神財富。國徽自誕生之初便承載着中國人民對國家和民族的深厚情感。修訂後的《辦法》進一步規範對外交往中國徽圖案的使用,彰顯國徽圖案使用的儀式感和莊嚴性,在潛移默化中繼承和弘揚愛國主義精神,有助於增強國家的凝聚力和認同感。如《辦法》第九條規定護照、國籍證書等應當印有國徽圖案或者印有帶國徽圖案的印章,這既是個體身份的證明,也是國家機關認證、認可的重要方式;第十一條增加國家技能競賽代表團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其人員的服裝上使用國徽圖案。

第四,承載文化積澱,體現核心價值。我國的國徽圖案由國旗、天安門、齒輪和穀穗組成,象徵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的新民主主義革命鬥爭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誕生,蘊含着豐富的歷史文化、民族精神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國徽在顏色上使用金紅二色互爲襯托對比,體現了中華民族特有的吉祥喜慶的民族色彩和傳統,既莊嚴又富麗。修訂後的《辦法》進一步明確對外活動中使用國徽圖案的要求,有助於更好展現我歷史文化特色和民族精神,爲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凝聚磅礴的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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