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財經綜合報道】7月15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網站顯示,爲完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管制度,引導行業提高風險管理和合規經營水平,金融監管總局近日製定併發布了《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共四章、四十五條,包括總則、業務經營與風險管理、監督管理、附則等內容。
《辦法》的出臺旨在夯實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持續發展基礎,推動其更好發揮服務防範化解區域性金融和實體經濟風險的作用。金融監管總局表示,將指導聯動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做好《辦法》實施工作,進一步提升行業質效。
在業務規範方面,《辦法》明確了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範圍、業務比例、經營區域及可收購資產範圍等事項,要求其聚焦主責主業,有效服務地方經濟。同時,規範了債權追償、對外轉讓等不良資產處置行爲,並劃定了經營紅線,明確禁止從事約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諾、虛假出表掩蓋不良資產、爲融資平臺提供融資通道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等行爲。
具體來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開展收購、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受託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擔任破產管理人或清算組成員,提供諮詢顧問服務,對已持有資產追加投資,開展市場化債轉股等業務。同時,《辦法》嚴格限制了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行爲,禁止其與轉讓方約定本金保障或固定收益、幫助金融機構虛假出表、收購虛構資產、違規爲融資平臺融資等行爲。
在風險管理方面,《辦法》強化了多項監管要求。規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對單一客戶和同一集團客戶的股權、債權等投融資餘額不得超過自身淨資產的10%和15%;持有的優質流動資產應不低於未來30天內的淨資金流出;對全部關聯方的債權餘額不得超過上季末淨資產的50%。此外,還規範了外部融資行爲,要求融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3倍,防範風險外溢。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監管職責分工,要求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對本地區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負總責,金融監管總局及派出機構加強與地方的監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共同引導行業規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