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財經記者 田剛】國務院正式公佈《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自2月15日起施行。《規定》明確中介機構的執業規範和收費原則,禁止以IPO結果作爲收費條件,且地方政府也不得以此爲條件給予獎勵。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負責人表示,《規定》進一步加強對中介機構收費等相關行爲的監管,防止中介機構與發行人不當利益捆綁,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據司法部消息,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負責人就《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答記者問時表示,實踐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過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提高當地企業成功上市的成功率,並以此產生帶動區域經濟的示範效應,然而逐步顯現出一些弊端:一是可能引起區域之間的惡性競爭,增加財政負擔,扭曲政績觀;二是可能誘導中介機構追求短期利益,偏離“看門人”的角色定位。因此,需要進一步約束地方政府的獎勵行爲,營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促使公司上市迴歸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本源上來。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撰文認爲,就資本市場中的絕大多數業務而言,中介機構的服務費用系由發行人支付,不可避免地導致中介機構出具的意見傾向性於發行人。尤其是中介服務合同中有關服務費用的條款,可能會對中介機構的獨立性造成顯著影響,甚至引發財務造假、公衆投資者損失、市場秩序惡化等負外部性問題。
亦有券商投行人士表示,新規提出中介機構對IPO企業分階段收費,收費不得與IPO結果掛鉤,有利於防止行業內耗和“惡意競爭”;作爲企業方,也會對IPO這件事更加謹慎,同樣有利於一級市場的有序、規範發展,增強市場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