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辦:加強對人臉識別技術使用的監督檢查

本報訊(記者 李跇)8月8日,國家網信辦就《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依據《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制定,旨在規範人臉識別技術應用,保護個人信息權益及其他人身和財產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

徵求意見稿第四條顯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採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實現相同目的或者達到同等業務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徵識別技術方案的,應當優先選擇非生物特徵識別技術方案。

第五條顯示,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或者依法取得書面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需取得個人同意的除外。

徵求意見稿明確,旅館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及其他可能侵害他人隱私的場所不得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同時,賓館、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經營場所,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的,不得以辦理業務、提升服務質量等爲由強制、誤導、欺詐、脅迫個人接受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

第十五條明確,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處理人臉信息,應當事前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並對處理情況進行記錄。評估包括處理人臉信息是否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等事項。且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報告應當至少保存三年。處理人臉信息的目的、方式發生變化,或者發生重大安全事件的,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應當重新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

值得關注的是,第十六條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或者存儲超過1萬人人臉信息的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所屬地市級以上網信部門備案。申請備案應當提交包括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報告在內的材料。且備案信息發生實質性變更的,應在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手續。終止人臉識別技術使用的,應在終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註銷手續。

此外,徵求意見稿明確了由網信部門會同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市場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加強對人臉識別技術使用的監督檢查,指導督促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履行備案手續,及時發現安全隱患並督促限期整改。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規定行爲的,可以向網信、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網信、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收到相關投訴、舉報的,應當依據職責依法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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