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西藏山南市桑日縣法院公佈了一起盜竊案判決:洛某在寺院朝拜時,趁佛堂無人之機,先後兩次盜竊殿內銀質供水碗8個,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桑日縣檢察院指控,2026年1月2日16時許,被告人洛某前往西藏自治區山南市桑日縣某某寺朝拜,趁佛堂無人之機,竊取殿內銀質供水碗1個,後將該銀碗熔爲銀片變賣,獲款4930元;2026年1月7日13時許,被告人洛某再次前往該寺,竊取佛堂內銀質供水碗7個,後將銀碗熔爲銀片。
經鑑定,被盜8個銀質供水碗共計價值人民幣39407元。2026年1月9日,洛某被西藏桑日縣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洛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並向被害人返還違法所得4930元,取得被害人諒解。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洛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自願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桑日縣法院認爲,被告人洛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寺廟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洛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洛某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洛某系初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洛某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從輕處罰。
2026年4月15日,桑日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洛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