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沒人催,下次再繳費吧。”
很多車主都遇到過這樣的經歷
路邊停個車回來發現雨刮器上
夾了張小停車費紙條
但是也沒人催着繳費
就選擇置之不理
成都的王先生也是這麼想的,只不過,他的“下次再說”一說就是兩年。在過去兩年裏,他停了近300次車,欠了10000餘元停車費,一次都沒交過,沒想到卻被停車管理公司起訴到法院。
停車管理公司向將車輛多次停放在其經營範圍內的車主收取停車費,車主以未履行通知義務以及計費標準過高爲由拒絕支付停車費。停車管理公司是否有權收費?車主是否應當支付?近日,天府新區法院審結該起服務合同糾紛案,給出了明確答案。
停車300餘次欠費上萬元
車主拒不繳費被起訴
2024年至2025年期間,王先生名下的車輛在某停車管理公司經營範圍內的停車泊位累計停放300餘次,停放點位爲成都市高升橋、金沙路、花照壁、沙灣路、猛追灣街、星輝中路等地,停車時長爲數十分鐘至90小時不等、多爲3至10小時。
按照成都市行政機關覈准的機動車路邊停車收費標準計算,王先生單次停車產生費用爲2元至70元不等、多爲20至50元,累計產生停車費10000餘元。
某停車管理公司提供的繳費渠道包括現場掃碼、微信小程序等,均可實時查詢欠費記錄並在線支付,但王先生卻未曾主動繳納任何停車費用。某停車管理公司便將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欠付的停車費。
路邊停車未催告就不用繳費?
法院:必須全額支付
法院經審理認爲,停車管理公司有權收費。案涉停車泊位系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交管部門)依據《成都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規劃設置的收費停車泊位,屬於依法設立的公共停車資源。交管部門與某停車管理公司簽訂了經營合同,經授權在劃定路段開展收費經營活動,收費主體適格。
停車管理公司與王先生構成事實上的服務合同關係。王先生將車輛停放於收費停車泊位,即接受了某停車管理公司提供的停車服務。此外,停車管理公司已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停車路段設有統一收費公示牌,向社會公示收費標準、時段等信息;停車泊位劃線清晰,明確該區域爲收費管理場所;某停車管理公司陳述每次停車,值守人員均將繳費憑證放置於車輛擋風玻璃,該陳述符合停車行業的一般操作慣例與社會一般經驗法則。
催告繳費並非收費前提。每次停車即建立獨立的服務合同關係,繳費義務在駛離時即已產生。費用隨停車次數自然累積,並非因未催告而“擴大”。某停車管理公司提供的繳費渠道包括憑證掃碼、微信小程序等,均可實時查詢欠費記錄並在線支付。費用隨停車次數自然累計,並非因未“催告”而擴大。王先生在近300餘次停車中從未主動繳費,亦未通過上述渠道覈實欠費情況,有違誠實信用。
最終,法院判決王先生支付停車費10000餘元。
法官說法
該案系一起典型的臨時佔道停車服務合同糾紛,隨着城市機動車保有量持續增長,臨時停車泊位作爲稀缺公共資源,實行“按次/按時、累進計費”是調節供需、保障週轉的通行做法。部分車主因“未收到催繳通知”“不知情”“計費過高”等理由長期欠費,最終被訴至法院。
法官提醒各位車主,這些誤區,請不要再踩:
誤區1:“路邊是公共資源,憑什麼收費?”
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政府規劃設置,實行有償使用、價格調節,目的是提高週轉率、緩解停車難。經授權的經營主體依法收費,於法有據。
誤區2:“沒人告訴我,我怎麼知道要交錢?”
“沒人告訴”不等於“沒有告知”。 法院經審查認定,某停車管理公司在停車位路段設立了收費公示牌,並在停車泊位劃置清晰白線,繳費憑證夾在雨刮器上,均爲法律認可的告知方式。駕駛人取車時看到憑證,即應知曉費用已產生。
誤區3:“停了幾百次,從沒人催,我以爲不用交”
催告不是繳費的前提,自覺纔是底線。每次停車都是一次獨立的合同履行,繳費義務在駛離時即已產生。停車場已提供憑證掃碼、微信小程序等多渠道供車主查詢欠費、在線繳費,但王先生數百次停車中從未主動繳費,卻以“沒人催”爲由抗辯,等於將自己應盡的注意義務轉嫁至經營方,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誤區4:“我就停一會兒,費用太高不公平”
收費標準由政府定價,經法定程序公佈,具有普遍約束力。按次、按時、累進計費的目的,是通過價格槓桿提高車位週轉率,避免少數車輛長期佔用公共資源。
記者 張偉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