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身患尿毒症,卻因聽信“好兄弟”付某的“重病免刑”謊言,最終身陷犯罪泥潭。經貴州省安順市平壩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26年1月6日,法院對這起合同詐騙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此前,一審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10萬元,判處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2025年初,唐某因罹患尿毒症在某醫院接受治療時,認識了付某。付某頻頻以“熱心人”形象出現,送食品、贈被褥,爲唐某提供住處,逐步贏得了唐某的信任。
“兄弟,你這病需要不少錢,我有個路子,咱們去租幾臺挖掘機賣掉,轉手就能賺幾十萬。”在感情鋪墊到位後,付某向唐某拋出了一個“賺錢計劃”。唐某猶豫不決,付某進一步遊說:“你放心,就算出事,你身體這樣,法院也不會判你刑。”在付某“重病免刑”的蠱惑下,唐某決定與付某一同鋌而走險。
2025年3月,在付某的主導下,二人先後聯繫到曹某、程某,謊稱需要租賃挖掘機用於建魚塘。爲增加可信度,付某還僞造了一份“土地建魚塘申請書”。雙方達成協議,曹某、程某分別以每月2.65萬元和3.4萬元的價格,將兩臺挖掘機租賃給二人。
租賃成功後,付某、唐某隨即聯繫從事二手挖掘機交易的劉某,謊稱挖掘機系唐某所有,因唐某要外出務工,需出售閒置的挖掘機。然而,當劉某現場查看設備、詢問專業問題時,二人閃爍其詞,引起劉某警覺。劉某藉故離開後,立即撥打挖掘機上張貼的聯繫電話覈實情況。
二人見劉某起疑後並未收手,又聯繫了吳某、張某等多名買家,但因無法回答設備使用情況、技術參數等關鍵問題,交易始終未能達成。
與此同時,曹某、程某在接到劉某等人的警示電話後,立即報警並趕往設備停放地點。2025年3月24日,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傳喚到案;4月26日,付某被抓獲歸案。
公安機關訊問時,唐某還沉浸在“重病免刑”的幻想中,堅稱該案由他一人謀劃並實施,付某並不知情,只是給他提供一些問題諮詢。然而付某到案後,很快交代了兩人的犯罪事實。
2025年7月29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平壩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全面梳理證據,認定付某、唐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2025年9月12日,檢察機關依法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對二人提起公訴,並提出量刑建議。同年11月11日,法院經審理後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作出前述判決。付某認爲量刑過重提起上訴,安順市中級法院經審理,於2026年1月6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