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出車出了事,4萬元賠償從天而降!時過三年,真相能不能還原?

貨車司機孫某受僱於張某,在送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孫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孫某駕駛的車輛未投保交強險,被撞車輛的賠償問題引發糾紛。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後,提起訴訟進行追索。訴訟過程中,孫某與張某因其他刑事犯罪分別處於服刑期與羈押期,孫某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判決承擔4萬元賠償債務。孫某出獄後申請再審,因案件不符合再審申請的時間要求被駁回。無奈之下,孫某向檢察機關求助。

焦點

是否存在僱傭關係

2022年7月19日凌晨,孫某駕駛一輛輕型廂式貨車,載貨從浙江省金華市駛往杭州市。行至桐廬縣路段時,前車遇黃燈急剎車,孫某因避讓不及發生追尾。事故發生後,經交警部門認定,孫某未保持安全車距,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孫某所駕駛的車輛爲張某所有,且未投保交強險,交警當場將肇事車輛扣押。

在孫某不願賠償的情況下,被撞車輛的保險公司不得不先賠付4.04萬元,再於2023年3月行使代位求償權,將孫某與車主張某一同訴至桐廬縣法院。最終,法院判決由孫某支付3.94萬元,張某支付1000元。

“2022年10月至2024年6月,我因其他刑事犯罪正在監獄服刑,對此事根本不知情。”孫某認爲自己是給張某打工的,張某沒有給車輛投保,責任應該由張某承擔。2024年10月28日,孫某向杭州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法院認爲不符合再審申請的時間要求,予以駁回。

2025年3月14日,孫某通過“全域檢察e站”向桐廬縣檢察院求助。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爲本案核心的爭議點在於,事故發生時孫某和張某是否存在僱傭關係以及孫某當時是否在履行工作職責。如果能證實以上事實,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責任應由僱主張某承擔。

時過三年,真相究竟還能不能還原?

結合孫某提供的線索,檢察機關查明,2022年8月31日,孫某因張某拖欠其工資,曾將張某訴至法院。後經法院調解,二人達成調解協議。但這一事實也只能證明,在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前,兩人之間存在僱傭關係。對於事故發生時雙方關係,以及當時孫某是否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尚缺乏直接證據。

因孫某在金華打工,承辦檢察官通過“全域檢察e站”遠程詢問模塊再度聯繫孫某,引導其回憶事故發生前後一段時間的細節。孫某稱,交通事故發生前一天下午,張某叫他去裝貨,次日凌晨4時他從金華市出發,交通事故發生後車輛被扣押。是張某去交涉後,貨物才提出來,然後他再去送的……“車輛被扣押”“張某去交涉”這兩個信息立即引起了承辦檢察官注意。

承辦檢察官隨即趕赴當時處理事故的交警中隊,從塵封的卷宗中一頁頁仔細翻查,張某在事故發生後接受詢問的筆錄赫然在目:“員工孫某駕駛我的車……”這表明,張某曾親口承認過二人的僱傭關係。

張某的證詞至關重要,但其電話始終無法撥通。承辦檢察官幾經周折聯繫上張某的前妻,才得知張某因其他刑事犯罪被羈押於200公里外的看守所。

依託跨區域檢察協作機制,在當地檢察機關支持下,承辦檢察官對張某進行提審。起初,張某沉默閃躲。承辦檢察官出示了物流平臺電子運單、張某在公安機關所作的詢問筆錄等證據,張某終於承認,事故當天確實是他讓孫某去送貨的。

至此,張某與孫某二人的僱傭關係得以證實。事故發生時,孫某確係在執行張某指派的僱用勞務。依據民法典第1191條,侵權賠償責任應由僱主張某承擔。

監督

糾正實體與程序錯誤

事實已然清晰,但承辦檢察官心中還有個疑問——原審法院卷宗顯示,當時法院因未聯繫到孫某本人便採用了公告送達,但孫某堅稱,其家人及代收人均未收到任何訴訟文書。

法院是否依法履行了送達和告知義務?若相關程序未被嚴格依法進行,則可能影響到實體審理的公平公正。

“除還原事故當日勞務性質外,也要審視程序上是否實質剝奪了孫某的辯論權利。”在檢察官聯席會議上,一場針對原審程序是否造成“剝奪被告辯論權利”的研討激烈展開。有人提出,被告被異地羈押,法院難以掌握信息,因現實困難進行了公告送達,應屬程序“瑕疵”;有人認爲,法院有責任窮盡除公告送達外的一切送達方式,查明被告是否被羈押是公告送達前置程序,未查明即公告送達應屬程序“違法”。

根據檢察機關掌握的材料,孫某所涉刑事判決是在2023年4月作出,早於本案2023年8月民事立案時間,且屬公開文書,可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等權威渠道查詢到,法院依法可通過其所在監所送達。但是,法院在一審前未進行查詢、未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徑行公告起訴狀副本和傳票,違反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實質剝奪了孫某辯論權。

桐廬縣檢察院經審慎研究認定,法院原審判決存在實體認定與訴訟程序雙重錯誤:在實體審理過程中,將本應由僱主張某承擔的侵權責任,錯誤判令履行職務的僱員孫某個人承擔;在履行送達程序中存在“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情形,應再審。

2025年5月15日,桐廬縣檢察院依法向桐廬縣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條分縷析,論證實體與程序錯誤。依託“楓橋式檢察e站”,承辦檢察官將監督過程在線向孫某反饋,保障其知情權。桐廬縣法院採納再審檢察建議,依法裁定再審。同年10月27日,桐廬縣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判決僱主張某支付保險墊付款4.04萬元。

至此,壓在孫某身上三年的“冤枉債”終被勾銷。

建議

規範物流行業治理

個案雖辦結,但檢察履職並未止步於此。承辦檢察官在辦案時發現,本案暴露出物流行業在快速擴張中存在着各種不容忽視的風險:勞動關係模糊、涉訴涉羈押人員訴訟權利保障缺失、車輛保險管理不規範……

桐廬作爲“中國民營快遞之鄉”,物流是其支柱產業、民生產業,全縣有3萬餘名運輸從業者,保障物流從業羣體的合法權益、推動物流行業健康長遠發展意義重大。2025年6月,一場由桐廬縣檢察院發起、旨在推動檢察機關與縣物流行業協會深度合作的專題座談會舉行。

“此案的警示意義在於,規範化、法治化是企業、行業健康長遠發展的基石。”會上,檢察官向參會的數十家物流企業代表釋法說理,並遞交《物流行業法律風險防控指引》,基於核心問題提出“三必須”規範建議——

必須簽訂規範的書面協議。對於勞動合同、勞務或承攬合同,企業必須與駕駛員簽訂權責清晰的書面協議,明確法律關係(僱傭/承攬等)、工作內容、報酬及事故責任承擔主體,避免責任主體不明。

必須購買足額有效保險。企業必須依法爲營運車輛購買交強險,最好是購買足額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嚴禁車輛“裸奔”上路。這是分散風險、保障司機履職、救濟受害人的關鍵舉措。

必須建立動態管理預警機制。企業需健全司機信息檔案,建立涉訴、涉羈押等異常狀態動態跟蹤預警機制。一旦司機涉訴或被羈押,企業能夠及時掌握情況,並依法配合司法機關保障其訴訟權利(如代收轉交文書),避免出現“缺席判決”。

這不僅是建議,更是檢察機關“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縮影。桐廬縣檢察院通過與物流行業協會建立常態化協作,系統梳理類案反映的行業痛點、管理盲區與法律風險,引導物流企業規範用工、提升風控意識、完善勞動保護,從源頭預防糾紛,促進行業健康規範可持續發展。

案件辦結後,桐廬縣檢察院持續跟蹤回訪,發現“三必須”建議正轉化爲行業治理實效。多家物流企業對照整改,與駕駛員補籤協議、明確權責,爲營運車輛補全交強險和商業險,“裸奔車”現象得到遏制。同時,物流企業開始注重和加強司機動態管理,遇到司機涉訴情況主動配合司法機關聯繫司機本人,一定程度減少“聯繫不上”導致程序瑕疵的訴訟。

行業的規範化,對於企業、司機是共贏。有企業負責人反饋:“規範點好,出了事,該誰賠、保險怎麼走,心裏有底了,糾紛少了,對我們企業、對當事人都好。”

檢察官說法

從個案糾偏到規範行業治理

這起案件的背後,是檢察機關對“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生動實踐——

依託指尖上的檢察院“全域檢察e站”收到線索、覈查證據並回應訴求,形成了“e站”閉環式監督模式,不僅拓寬了監督線索來源,更實現了從被動審查到主動查證的監督方式轉型,做實了可感受、能體驗、得實惠的檢察爲民。

面對原審中僱主責任認定錯誤、程序保障缺失等突出問題,特別是針對當事人因被羈押而缺席訴訟的特殊情況,檢察官充分行使調查覈實權,通過“雲端核證+實地核查+跨域協作”,穿透表象查明僱傭關係實質,精準鎖定責任主體,既糾正了個案裁判偏差,也爲同類案件辦理提供了監督範本。

系統梳理案件反映出的物流行業在勞動關係認定、涉羈押人員權利保障、車輛規範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風險,精準制發檢察建議,建立健全與行業協會的常態化溝通聯絡機制,推動完善行業規範,助推行業規範發展,既實現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也爲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浙江省桐廬縣檢察院 裴瑩瑩)

來源:檢察日報·民生週刊

檢察日報全媒體記者:史雋

通訊員:餘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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