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酵素梅”檢出有毒有害物質,涉案金額巨大,5人獲刑並被判令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

近年來,隨着健康減重理念普及,一類宣稱“助消化”“輕體感”甚至“躺着也能瘦”的“酵素梅”(以青梅爲主要原料,添加“酵素”等成分製成的蜜餞類食品)在社交平臺上迅速走紅。有商家通過短視頻種草、直播帶貨等方式,將其包裝成“懶人減肥神器”,吸引大量消費者跟風購買。而一些不法分子爲製造“速效”假象,在產品中非法添加國家明令禁止的有毒化學物質,並通過電商平臺銷往全國,嚴重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

江蘇省江陰市檢察院近期辦理的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就與“酵素梅”有關。江陰市法院近日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何某佳、何某康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至五年不等,並處罰金800萬元至60萬元不等;同時判令支付銷售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212萬餘元至85萬餘元不等。後何某佳提出上訴,在無錫市中級法院審理期間,何某佳自願申請撤回上訴。2026年2月5日,法院裁定準許其撤回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一喫就瀉的網紅“瘦身梅”

“本以爲是健康零食,沒想到成了‘瀉藥’。”2023年10月,江陰市市民羅女士在某平臺“果味緣鋪子”下單一款宣稱“排出宿便、輕鬆瘦身”“天然排毒”“躺着也能瘦”的“酵素梅”。收到貨後,羅女士發現,青梅表面裹着一層散發着香精味的白色粉末。她按說明服用兩粒,不到半小時便腹痛如絞,當日腹瀉三次,身體虛弱不堪。間隔數日再試,症狀重現。

有同樣遭遇的,還有江陰市市民成女士。2023年12月,成女士也在某平臺購入同款產品,期待“瘦成閃電”,結果服用後出現持續腹瀉,嚴重時甚至便血、脫水。2024年2月至3月,江陰市市場監管局陸續接到多起投訴,均指向同一類產品。

經初步檢測,涉事“酵素梅”中被檢出酚酞——一種已被國家禁止用於食品的瀉藥成分。因其長期使用可致電解質紊亂、肝腎損傷,甚至具有潛在致癌風險,市場監管總局於2023年10月發佈《關於打擊食品中非法添加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類衍生物或類似物違法行爲的通知》,將酚酞類物質認定爲有毒有害物質。

鑑於涉案產品銷量巨大、網絡分銷廣泛、受害者遍佈多地,江陰市市場監管局迅速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江陰市公安局成立專案組,於2024年4月在河南夏邑、江蘇沛縣等地同步收網,一舉搗毀生產窩點,抓獲犯罪嫌疑人11名,現場查獲有毒“酵素梅”10餘噸、化學原料1.5公斤。

“黑作坊”披合法外衣製假售假

經查,2023年2月,閆某、何某佳、何某康三人瞄準女性羣體對“無副作用減肥食品”的需求,共同出資18萬元,在河南夏邑註冊“果味源商貿有限公司”,租用廠房、申領食品生產許可證。

初期,爲達到瘦身效果,他們在包裹青梅的葡萄糖裏添加了促排泄化學藥物——酚酞。但國家針對酚酞已出臺檢測標準,一旦被查獲,涉罪入刑在所難免。於是,他們便轉而尋求更隱蔽的“替代品”——酚丁衍生物。這種化學衍生物和酚酞一樣,過量、長期攝入可致腸道功能紊亂、水電解質失衡、肝腎損傷。

後來,何某佳輾轉聯繫到了提供“酵素粉”的高某。高某稱自己是“酵素粉”的原裝廠家,自家的“酵素粉”含有“能讓人拉肚子”的成分。通過高某,“果味源商貿有限公司”購入數公斤“特效酵素粉”,按1∶10比例混入葡萄糖後裹覆青梅。

“我們自己試喫後馬上腹瀉,也交代做包裝的工人,不能喫不能碰。”何某佳供述稱,還有工人在攪拌梅子和“酵素”粉末時,因接觸粉末導致眼睛紅腫。“我也向高某要過‘酵素粉’的質檢報告,但他一直拖着不肯給我,我就知道里面肯定放了違禁物質,不然效果不可能那麼明顯。”

儘管已察覺到異常,何某康等人仍然決定繼續生產銷售。他們製作的“酵素梅”成本大約每粒0.15元,在網店或幫下線經銷商代發時,售價爲每粒0.2元至0.3元,除去成本,利潤空間仍舊可觀。

後來,因內部分歧,何某佳另起爐竈,自行生產同款“酵素梅”。他的產品主要由汪某、郭某夫妻通過某平臺“素梅正旗艦店”等渠道分銷。截至2024年4月,上述人員通過多個平臺20餘家網店銷售至全國,累計營業額達900餘萬元。

新型“科技狠活”難逃法眼

鑑於該案金額巨大、人員衆多、案情複雜,經公安機關商請,江陰市檢察院依法介入,引導公安機關開展偵查。

到案後,部分嫌疑人辯稱:“酵素本就有通便作用,我們沒加違禁物。”但消費者普遍出現的劇烈腹痛、頻繁腹瀉甚至便血等急性不良反應,遠超正常食品或天然酵素可能引發的生理反應,這引起了承辦檢察官的高度警覺。

爲查明真相、夯實證據基礎,檢察機關會同公安機關、市場監管部門會商研判,決定對涉案產品啓動更高精度的分子結構檢測。經專業鑑定,結果顯示,涉案產品中不僅含有已被禁用的酚酞,還含有4-氯酚丁、雙丙酚丁等新型化合物。

早在2023年10月,市場監管總局曾發文明確,在食品中檢出酚丁、酚酞及其酯類衍生物或類似物,均屬非法添加。那麼,新問題隨之產生,4-氯酚丁、雙丙酚丁等新型化合物是否屬於酚丁、酚酞及其酯類衍生物?能否認定爲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爲此,辦案團隊邀請江南大學食品科學專家從化學結構入手論證。經比對,以上兩種化合物的結構與酚酞高度相似,具有相同或更強的瀉下毒性。因此,檢察機關依法認定上述物質屬於刑法規定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爲案件定性奠定關鍵基礎。

審查起訴階段,針對被告人提出的“存在刷單”辯解,辦案團隊牽頭召開多輪會商,全面調取平臺電子數據、物流記錄及資金流水,對有證據支持的刷單、退貨金額予以扣除,最終準確認定犯罪金額爲900餘萬元。

與此同時,檢察機關啓動“刑事+公益訴訟”一體化辦案模式。在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同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被告人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金,用於彌補公共利益損害,獲法院全部支持。

經江陰市檢察院提起公訴,2025年12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另外6名涉案人員已被另案處理。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通訊員:徐文靜 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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