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售汽車再“回租”,因租金被起訴!法院這樣判

近日,一起持續近2年的“融資租賃”糾紛塵埃落定。海口車主洪某通過某融資租賃公司辦理車輛“售後回租”業務後,被訴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及違約金近5萬元。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認定,所謂融資租賃,實爲民間借貸,將年利率從合同約定的23.42%降至14.2%,爲洪某“減負”逾萬元。

案情回放:

男子出售汽車再“回租”

因未按時支付租金被起訴

2023年6月,家住海口市龍華區的男子洪某因資金週轉需要,通過線上渠道與某融資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售後回租)》《車輛買賣合同》《汽車抵押合同》等一系列電子合同。合同約定:洪某將其名下某品牌小型轎車以27000元價格“出售”給某融資租賃公司,再由該公司將車輛“回租”給洪某使用,租賃期限24個月,年利率23.42%,每月租金1652元,總租金39648元。合同還約定,租賃期滿且洪某付清全部租金後,車輛所有權“轉回”至洪某名下;若逾期支付租金,需按租金總額20%支付違約金。

2023年7月,某融資租賃公司分兩筆向洪某轉賬支付27000元,銀行回單附言均爲“XXX購車款”。同年7月3日,雙方辦理車輛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爲某融資租賃公司。洪某於2023年8月、9月、10月分別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1652元,共計4956元。此後,洪某未再支付款項。

2024年,某融資租賃公司向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解除《融資租賃合同》《車輛買賣合同》,要求洪某退還車輛轉讓款27000元、支付未付租金19824元(計算至2024年10月)、違約金7929.6元及律師費1000元,並對抵押車輛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院判決:

認定爲“名租實貸”

利率降至14.2%

龍華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存在“售後回租”交易。車輛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爲某融資租賃公司。但車輛始終登記在洪某名下,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同時,《車輛買賣合同》未約定車輛成交價款,缺乏買賣合同必要內容,某融資租賃公司未對車輛價值進行評估,以27000元“購車”缺乏依據。因此,法院認爲,該案核心爭議在於雙方法律關係性質——是融資租賃還是借款合同。該案中,雙方僅有融資目的,無實質融物需求,不符合融資租賃特徵。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售後回租行爲屬於“虛假意思表示”,隱藏的真實法律關係爲借款合同:借款本金27000元,期限24個月,約定本息39648元。

據此,龍華法院作出判決,支持洪某返還本金23003.66元及按14.2%計算的利息,某融資租賃公司對車輛享有優先受償權。

某融資租賃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海口中院經審理認爲,《融資租賃合同》《車輛買賣合同》等電子合同真實有效。但合同形式真實不代表法律關係性質必然爲融資租賃。《車輛買賣合同》未約定車輛成交價款,缺乏買賣必要條款;某融資租賃公司未對車輛價值進行評估,27000元“購車價”無依據;車輛始終登記在洪某名下,毀損滅失風險、保險、檢驗等費用均由洪某承擔;某融資租賃公司訴請解除合同、返還“購車款”,而非主張車輛所有權。法院認爲,某融資租賃公司僅提供資金27000元,不承擔租賃物風險,雙方僅有融資無融物,不符合融資租賃“融資+融物”雙重屬性。一審認定爲借款合同關係,並無不當。

最終,海口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若綜合費率明顯高於LPR四倍

需警惕“名租實貸”風險

針對該案,海南終確律師事務所律師胡亞男表示,融資租賃和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易混淆,區分的關鍵爲是否同時具備“融資”和“融物”雙重屬性。融資租賃的核心是“融資+融物”。融物要素是指出租人取得租賃物所有權,承擔租賃物風險(毀損滅失、價值波動等),承租人實際佔有、使用租賃物。融資要素則是指承租人通過支付租金獲得資金融通。“該案中,車輛未過戶、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不主張所有權,明顯缺乏融物屬性,法院認定爲借貸,符合法律規定。”

至於該案中,法院爲何將利率從23.42%降至14.2%?胡亞男表示,民間借貸利率受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限制,而融資租賃租金不受此限。“一旦被認定爲借貸,超出LPR四倍部分將被抵扣本金或不予支持。”該案中,合同約定年利率23.42%,法院調整爲14.2%,爲洪某減輕利息負擔逾萬元。

胡亞男建議,消費者簽訂合同時應測算實際融資成本,若綜合費率明顯高於LPR四倍,需警惕“名租實貸”風險。消費者可從看清合同性質、測算實際成本、保留證據維權三方面避免“以租代購”陷阱。簽訂前問清是“租賃”還是“貸款”,要求對方書面說明法律關係性質及法律依據;將總租金與“購車款”對比,計算年化利率,若超過LPR四倍,謹慎參與;保存電子合同、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一旦發生糾紛,可向法院申請“穿透式審查”。

來源:法治時報

作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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