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團伙盯上交通引導牌,流竄3省區瘋狂作案,銷贓的收贓的都獲刑

道路上發揮指引作用的交通標識牌,竟成爲犯罪分子的盜竊目標。近日,經甘肅省靈臺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6名被告人分別因盜竊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獲刑。

“路上好像缺了點什麼?”2025年1月,靈臺縣公路段的職工小李在例行巡查中發現,G244國道什字鎮至縣城過境段多個交通引導牌不翼而飛,遂向公安機關報案。接到報案後,公安機關迅速展開偵查,通過調取沿線監控錄像鎖定犯罪嫌疑人柴某、唐某某,順藤摸瓜,很快抓獲了共同作案的楊某某等人。涉案的其餘兩人隨後也投案自首。

“聽說這東西(路牌)能賣錢,來錢快。”據楊某某供述,自2024年年底起,其夥同柴某、唐某某等4人,流竄於寧夏彭陽和固原原州、陝西旬邑、甘肅寧縣等地,專挑金屬製成的交通標識牌下手。經查,楊某某等人趁着凌晨,將所盜路牌運到趙某某經營的再生資源回收站銷贓,謊稱是“公路上廢棄更換的”。趙某某明知來路不正仍照單全收,以每公斤10元的價格收購,再加價轉賣給吳某某。截至案發,該團伙累計盜竊路牌及配件651塊,價值近6萬元,實際銷贓獲利1.8萬餘元。

2025年5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至靈臺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偷走正在使用的路牌,會不會導致駕駛員誤判,引發翻車、撞車等嚴重事故?”承辦檢察官王超經反覆研判案情、查看現場、諮詢專家,最終認爲,案發地位於G244國道,涉案路牌主要起標識作用,其缺失雖增加行車風險,但尚不能認定達到了“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法定標準,不宜認定爲破壞交通設施罪。

對於收贓者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承辦檢察官審查後認爲,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收購,對盜竊行爲的發展起到了持續的促進作用,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鑑於吳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較小,主觀惡性不大,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經靈臺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經開庭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於近日依法以盜竊罪判處楊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個月不等,各並處罰金;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作者:南茂林 孫燕 於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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