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身份證被冒用,大學生成了失信被執行人,起訴維權……

個人信息被冒用

生活求職處處碰壁

正常的人生

彷彿被按下“暫停鍵”

大學生變“大老闆”

2016年10月,大學生尹昊(化名)不慎遺失身份證,並於2017年1月5日申請補辦。然而,就在其新身份證簽發次日,A公司委託B公司員工王磊(化名),向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奉賢區市監局)提交申請材料,將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爲“尹昊”。

2018年5月,尹昊在購買高鐵票時發現自己被採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經查詢,他愕然發現自己竟“擔任”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而對此變更登記,他毫不知情。

後經司法鑑定,變更登記材料中“尹昊”的簽名確係僞造。2019年9月,奉賢區市監局撤銷了上述變更登記。然而,撤銷登記並未能立即消除所有負面影響。

在此期間,因A公司捲入糾紛,作爲“法定代表人”和“股東”的尹昊,被法院判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因此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導致其大學畢業求職時受挫,銀行卡遭凍結。直至2022年5月,相關限制措施才被徹底解除。

爲維護自身權益,尹昊將A公司及其股東張偉(化名)、陳強(化名),B公司及其員工王磊一併訴至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賠償其交通費、誤工費、律師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法院:原告獲賠23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A公司擅自使用原告姓名將其登記爲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被告張偉、陳強作爲A公司原股東明知變更登記事項,卻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主觀上具有過錯,客觀上共同實施了盜用、假冒他人姓名的侵權行爲,三被告構成共同侵權,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王磊的行爲屬於履行B公司的職務行爲,B公司職責限於形式審查,已盡審覈義務,其代辦行爲與原告姓名權受侵害之間無直接因果關係,故被告B公司及王磊不承擔侵權責任。

關於賠償範圍,原告因侵權行爲被列入失信名單,社會評價降低,就業及生活遭受嚴重困擾,承受了較大的精神壓力,故法院對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請予以支持;原告爲解除限制措施及維權,確需往返多地,產生相應交通費用,法院根據其舉證情況酌情予以支持。

原告爲推翻此前錯誤判決而申請再審所支付的律師費,係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應予支持。其餘損失,原告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A公司、張偉、陳強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3000元和律師費15000元;駁回原告的其餘訴訟請求。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個人證件須妥善保管

定期檢查防患於未然

公民身份信息受法律嚴格保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進行工商登記,是嚴重侵害公民姓名權的違法行爲,可能對被冒用人造成就業、信貸、出行等多方面的影響。法官結合本案,從“防範、查詢、維權”三個環節給出具體建議:

一、遺失即掛失,降低冒用風險。身份證等個人重要證件須妥善保管,一旦遺失,務必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掛失並申請補辦,並可視情況通過媒體發佈遺失聲明,留存相關憑證,最大限度阻斷被冒用風險。

二、定期查信息,及時發現異常。建議公民可定期通過“電子營業執照”微信小程序等官方渠道,定期查詢本人身份信息是否被冒用註冊爲企業法定代表人、高管或股東,做到主動發現、及時應對。

三、“兩步維權”法,依法主張賠償。一旦發現身份信息被冒用註冊公司,可分爲兩步維權:一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提交身份證明、筆跡鑑定報告等,請求撤銷虛假登記;二是收集侵權證據(如限制消費記錄、維權支出憑證等),向侵權行爲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姓名權侵權之訴,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文章來源:公衆號@上海奉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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