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工作未做完拒絕在年會上表演,被領導以曠工爲由開除,法院:公司賠18.5萬元

臨近年底,不少用人單位即將集中舉辦年會。與此同時,“年會恐懼症”“如何優雅地拒絕年會”等話題在社交網絡引發熱議。

年會究竟是工作的延伸,還是純粹的員工福利和娛樂?員工是否有權拒絕參加年會?如果在年會中發生意外傷害,能算工傷嗎?

員工未參加年會被開除

被判支付賠償金等共18.5萬元

“公司通知我必須參加年會,還說要我必須出節目。我不喜歡參加這樣的活動,手上的試驗還沒做完,就沒回消息。然後,公司領導覺得我態度不好,以曠工和工作不規範爲由把我辭退了。”

在拒絕參加公司組織的年會和節目彩排後,工程師唐先生被以嚴重違紀爲由開除。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唐先生向律師發送了上述求助信息。

唐先生一案的代理律師、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嚴傲告訴記者,唐先生於2013年8月19日入職武漢某公司任項目工程師,雙方約定每月工資爲7200元。“2024年1月8日,該公司以唐先生消極怠工、拒絕參與年會表演彩排以及缺席年會活動爲由,向其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送達。”

“確認委託後,我們與唐先生所在公司進行交涉,以確認雙方是否能達成調解。”嚴傲表示,然而該公司不但拒絕調解,還讓唐先生的上司出面指出其上班期間的許多“違規之處”。

該案經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該公司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1萬餘元。對於這一裁決結果,該公司不服並訴至法院。

嚴傲表示,在庭審階段,“該公司收集了大量證據,用以佐證唐先生在崗期間無法勝任工作、存在諸多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爲且工作態度極其不好,從而證明其開除唐先生是合理合法的”。

“然而,公司所謂的‘規章制度’沒有經過規範的制定和公示程序,勞動者也沒有簽字確認。此外,即便是勞動者在工作中存在不能勝任的情形,公司也不能以此爲由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而是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對員工進行培訓,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嚴傲說。

對此,該案一審法院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案涉公司將唐先生拒絕參與排練及年會活動的行爲認定屬於嚴重違紀而解除勞動合同,該行爲缺乏合理性,系違法解除。

“後來公司提起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嚴傲告訴記者,在二審法院的組織下,該公司在二審判決前主動聯繫當事人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案涉公司一次性向唐先生支付賠償金等共18.5萬元,已經履行完畢。”

律師:

勞動者原則上是有權拒絕參加年會的

如何界定年會是否屬於工作範疇?

“關鍵在於判斷相關活動中是否存在用人單位的統一強制性管理,以及是不是基於勞動者自願。”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看來,上述判斷標準直接關係到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解除、加班費計算、工傷認定等法律適用問題。

和唐先生相似,在四川某公司任職的李女士也對公司的部分年會活動感到質疑和不解。

“公司開年會,要求每位員工自帶禮物,禮物價值在50元~100元之間。”李女士告訴記者,公司曾在工作羣發通知,要求員工提前將禮物交至人事,再由後者統一組織活動、隨機發放禮物。

“出發點可能是好的,但要求員工自掏腰包買活動禮物還不給報銷,活動又在週六休息日舉辦,確實是讓大家難以接受。”李女士說。

對此,廣東耀文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愛東在接受《工人日報》採訪時表示:“勞動者原則上是有權拒絕參加年會的,但是在用工關係正常的用人單位中,很多勞動者出於種種因素考慮,往往不會直接拒絕。”

“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不應被侷限於用人單位的日常業務或固定辦公場所。”王天玉分析道,若用人單位組織年會時,明確提出“全員參加”並將其與考勤、績效等掛鉤,使得員工不參加可能面臨不利後果,那麼這類活動就具備了強制性。

“反之,如果用人單位明確活動遵循自願原則,不進行考勤、不參加也無任何處罰,還可能爲參與者提供便利或補貼,那麼此類活動就更接近於企業提供的福利性質。”王天玉說。

對於缺席年會能否按照曠工處理,張愛東認爲,具體要看勞動者的職位和工作職責範圍,同時還要考慮年會是否在工作時間舉行。“對於非本職工作範圍內的非工作時間加班,員工如果拒絕,企業不能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剋扣工資。”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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