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有用心的忽略
換來被戳穿的狼狽
逝者的心願
能否如約兌現?
繼母起訴五名子女
要求繼承一套房屋
王強(化名)與張麗(化名)系夫妻關係,兩人均爲老年再婚。王強與前妻生育了五名子女。王強去世後,張麗將王強的五名子女起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繼承王強名下的一套房屋。
原告張麗訴稱,1997年,王強針對涉案房屋簽訂了購買合同。王強的前妻去世後,王強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證。2000年,原告張麗與王強結婚。2010年,王強在公證處辦理了公證遺囑,遺囑確認:在王強去世後,涉案房屋中屬於王強的部分留給張麗個人所有。2020年,王強去世。現張麗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涉案房屋由自己全部繼承。
被告王強的五名子女辯稱,涉案房屋中屬於前妻的50%份額由五個子女各繼承1/5;申請剝奪張麗繼承權,理由爲張麗提交了2010年公證遺囑,但是隱瞞了王強放棄繼承涉案房屋中屬於原配份額部分的公證遺囑。兩份公證書均是由張麗前往公證處領取的,她卻隱瞞王強放棄繼承原配部分的公證,張麗的行爲構成隱匿遺囑。
法院:原告隱匿部分公證遺囑判其少分房屋5%的份額
法院經審理認爲,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前妻去世前由王強簽訂購買房屋協議書,並一次性付清購房款的,系王強與前妻的夫妻共同財產。王強生前立有公證遺囑,同時辦理了放棄對前妻所有部分繼承的公證,這兩份遺囑合法有效。被告關於原告隱匿遺囑之抗辯意見,兩份公證遺囑均爲原告領取,在向法院提交了涉案房屋由其繼承的公證遺囑原件的同時,未提交王強放棄繼承的遺囑公證書;原告在起訴中未表明存在王強放棄繼承的公證遺囑一事,反而主張涉案房屋由其全部繼承;綜上,可以證明原告存在隱匿遺囑的事實,故法院判定原告少分房屋份額。
綜合上述認定,法院判定涉案房屋中屬於王強的部分即涉案房屋的50%份額,由原告張麗繼承45%的份額,由五名子女各繼承1%的份額;屬於前妻的部分即涉案房屋的50%份額,因王強放棄繼承,由五名子女各繼承1/5;綜上,涉案房屋由原告張麗繼承45%的份額,由五名子女各繼承11%的份額。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對故意隱匿遺產的繼承人
可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者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本案中,涉案房屋是王強與前妻的夫妻共同財產。王強生前立有兩份合法有效的公證遺囑,根據庭審查明情況,原告隱匿部分公證遺囑。如果張麗未隱匿部分公證遺囑,則其可以分得50%的房屋份額,但本案中張麗因隱匿部分公證遺囑,最終法院判決其少分房屋份額,即只分得45%的房屋份額。
文章來源:公衆號@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