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接收現金並轉交涉嫌犯罪!法官:莫因小利淪爲犯罪工具

幫人接收現金並轉交能賺快錢?

當心成爲犯罪幫兇!

當電詐工具人不僅不賺錢

還會墜入犯罪深淵

近日

姚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

案情

爲非法牟利接收現金

當事人李某爲牟取非法利益,根據上家的指示接收現金。事發時,李某與另一名當事人張某約定報酬後,將取錢時間、地點告知張某。張某邀約周某共同參與取款,提取現金後將錢交給李某。

隨後,李某又按照上家指示,將取得現金擺放至上家指定的位置。其間,李某共接收並轉交現金3次,共計16萬餘元,從中獲利580元。

法院經審理認定,李某的行爲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最終,李某被依法判處刑罰。

釋法

明知資金違法仍轉移構成犯罪

審理該案的法官指出,該案中,李某“接收並轉交”現金的行爲,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禁止的轉移犯罪所得的具體表現。無論獲利多少,只要實施了轉移行爲,並對資金來源的違法性存在“明知”或“應知”,即可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應當知道。應根據行爲人所接觸、接收的信息,經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移、轉換方式,交易行爲、資金賬戶異常情況,結合行爲人的職業經歷、與上游犯罪人之間的關係以及其供述和辯解等綜合審查判斷。

法官提醒

任何試圖通過協助轉移犯罪所得獲取利益的行爲,都將受到法律嚴懲。廣大羣衆應自覺增強法治觀念,認清小利背後的違法本質,切莫因一時糊塗或僥倖心理,讓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記者:閔以榮 通訊員:施瑞瑾、周曉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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