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2500餘萬元!寧夏通報一起虛開發票案

自治區稅務局12月4日通報一起化工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經查,寧夏嘉鉑睿環保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在無真實業務的情況下,接受甘肅恆源弘石化有限公司和蘭州華洋工貿有限公司虛開發票268份,金額2579.59萬元,稅額335.35萬元,少繳稅費972.79萬元,多退增值稅留抵退稅29.95萬元。國家稅務總局吳忠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相關規定,對企業違法行爲作出追繳稅費、加收滯納金的處理決定。

2024年11月,該公司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罰金五萬元,實際控制人蔡博松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賈微娜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該起案件查處細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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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線索初覈實,物流痕跡漏破綻

前期,國家稅務總局吳忠市稅務局稽查局收到蘭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發來的稅收違法案件協查函,協查函表明寧夏嘉鉑睿環保科技集團存在接受甘肅恆源弘石化有限公司和蘭州華洋工貿有限公司虛開發票的嫌疑。

經稅收大數據分析和實地檢查發現,該企業從上述兩家公司大量購進碳九、輕烴、二甲苯、瀝青等化工產品,有銷售合同、出入庫單、對公付款記錄卻無任何運輸痕跡。檢查組對該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賈某詢問運輸方式時,此人支支吾吾表示實際控制人另有其人,自己對企業經營狀況並不知情。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究竟是誰?現在在哪裏?以上業務是否有真實交易?

跨省取證破困境,兩地聯動尋真相

檢查組隨即通過“企查查”對企業人員變更記錄進行查詢並嘗試聯繫實際控制人蔡博松,但電話一直無法接通。

同時,檢查組對該公司銀行流水進行層層追蹤,經對數百個銀行賬戶的流水明細進行分析,發現甘肅恆源弘石化有限公司銀行公戶收到轉賬資金2258.67萬元後隨即通過27個個人賬戶迴流資金1744.81萬元。蘭州華洋工貿有限公司銀行公戶收到該公司銀行公戶轉賬資金533.59萬元後通過13個個人賬戶迴流資金471.12萬元。

資金迴流差額是否是開票費?在無法聯繫到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下如何取得證人證言等關鍵證據?案件突破再遇“瓶頸”。

檢查組經聯繫蘭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後得知,蘭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已對上游虛開團伙立案偵查。爲攻克案件核心難關,檢查組果斷啓程跨省溯源,直奔蘭州展開調查取證。通過主動上門溝通、多輪專題會商、精準同步案件線索等方式,與異地公安部門在一次次耐心對接、一遍遍梳理涉案邏輯中,逐步打破信息壁壘、凝聚辦案共識,成功獲取上游虛開團伙頭目、中間介紹人以及該公司實際控制人的重要筆錄。最終查明,蔡博松(寧夏嘉鉑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賈微娜(寧夏嘉鉑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在2020年4月至2022年7月期間,通過夏慶徵中間介紹,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以其實際控制的寧夏嘉鉑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接受代從武實際控制的甘肅恆源弘石化有限公司和蘭州華洋工貿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法律紅線莫觸碰,貪圖利益釀苦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該企業違法行爲作出追繳稅費、加收滯納金的處理決定。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該案經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寧夏嘉鉑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罰金五萬元,蔡博松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賈微娜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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