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報班三天後就出國,培訓機構:合同已籤,不能退款!法院判了

在報興趣班、培訓課的時候

你是不是也見過這樣的條款

不退不換,不得轉給他人。

很多人看協議的時候心裏一緊

那我萬一上不了課

是不是隻能認栽?

湖裏法院最近審理的

一起舞蹈培訓費糾紛

就給大家一個參考

“不退不換不轉”

不是單方約定就行的

關鍵要看合同約定合不合法、

退費有沒有道理

工作變動想退款

機構回覆:可停、可延、一律不退

2023年7月30日,想學跳舞的小晴(化名)在湖裏一家舞蹈培訓機構報了爵士舞興趣入門班,繳費3992元,服務期一個月。雙方簽了《會員入會合同書》,合同最後一欄還手寫了一句:“全款已收,不退不換,不轉給別人。”

報名那天,她上完了體驗課,覺得老師不錯,就刷卡付款了。沒想到三天後,自己工作突然有變動,單位要派她長期出國 ,小晴馬上微信聯繫舞蹈培訓機構,告知對方因爲工作變動,接下來可能都沒辦法去跳舞。

舞蹈培訓機構的回覆是:可以停卡、順延時間,但一律不退款。針對這樣的回覆,小晴讓了一步,主動提出:“只退3000元我都能接受。”對方仍堅持按合同執行,只給停卡,不退錢。

2025年4月

小晴回國後

把舞蹈培訓機構告上湖裏法院

要求:解除培訓合同

退還3992元學費及利息

舞蹈培訓機構則辯稱:

報名前已經明確告知“不退款”

合同寫得很清楚

學員簽字同意的

上不了課可以停卡

機構也願意退一步同意轉讓

因此並沒有違約

爲什麼認定爲無效?

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

湖裏法院在對案件的審理中援引了最高法關於預付式消費的司法解釋: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如果排除了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就應認定爲無效

本案中合同裏寫的“不退不換不轉給別人”屬於典型的“一刀切堵死退路”的格式條款。法院認定:該條款排除了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返還預付款的主要權利,應屬無效。

與此同時,司法解釋還規定: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內要求返還預付款本金的,法院應支持。但如果消費者簽約前已經從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的商品或服務,就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款。那麼,小晴能不能主張“七日無理由退款”?

法院覈對聊天記錄後確認小晴是在上過體驗課之後報名繳費的,也就是說,她在簽約前已經接受過同一家機構的相同舞蹈課程體驗服務,對課程內容有了充分了解。因此,本案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款”規則

承辦該案的法官介紹,合同中“不退款”的格式條款排除了消費者主要權利,應屬無效。儘管小晴在簽約前已上過體驗課,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款”,但本案服務合同具有人身專屬性,不宜強制履行。考慮到小晴簽約三天後即因客觀原因提出解約、未曾實際上課,而舞蹈培訓機構並無過錯,法院最終在兼顧公平與誠信原則的基礎上,酌定舞蹈培訓機構返還大部分費用。最終法院判決舞蹈培訓機構向小晴返還3400元並支付利息

法官還提醒

雖然預付式消費解釋

主要是爲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但是消費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

也要遵守誠信、公平原則

記者:張珺 通訊員: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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