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將車借給朋友“撐場面”,不料車被偷了,案件遲遲未破,一對至交好友也因爲賠償問題拉鋸十年。車主認爲誰丟了誰負責,借車的覺得車子未裝GPS,未買盜搶險,也有責任,兩人十年後對簿公堂。
12月3日,岳陽華容縣人民法院通報了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借來的車被盜了,誰該負責
黃宇和劉航曾是無話不談的好友,2013年,黃宇花17.68萬元購買了一臺二手雅閣小車。次年11月,劉航有親人辦喜事,以“需要車輛撐場面”爲由找黃宇借用車輛。黃宇爽快地將車借出。
劉航參加完婚宴後,將車停放在某小區大門右邊的公路邊上,隨後前往附近酒店休息。幾個小時後,車輛不見了。兩人尋車無果,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因停車地點系監控盲區,無法查清車輛丟失情況,該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後至今仍未偵破。
眼看車輛找回無望,賠償問題隨即成爲橫在黃宇與劉航之間的“一道坎”。黃宇認爲劉航弄丟了車輛就應該賠償。劉航則認爲,車輛丟失並不是他一個人的過錯,黃宇未加裝GPS、未購買盜搶險也存在過錯。
雙方各執一詞,曾經的友情與信任在一次次爭執中逐漸消磨。十年間,兩人就賠償事宜反覆協商,卻始終無法達成一致。其間,劉航提出願意賠償3萬元,但表示只能每個月支付500元,直至付清。黃宇並不認可這一方案,今年3月,他把劉航起訴到法院,索賠20萬元。
法院:借車人賠償15.68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劉航向黃宇借車,而黃宇實際交付車輛,雙方間借用關係成立。借用人在取得使用權利的同時,負有適當使用、妥善保管和完整交還的義務。
劉航借車使用後,將車輛停放在沒有監控且視線隱蔽的地點,導致車輛丟失,其存在重大過錯。劉航在庭審中辯稱黃宇的車輛未安裝GPS和購買盜搶險,黃宇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但案涉車輛是否安裝定位系統以及是否購買盜搶險均不是黃宇出借車輛的前提條件,況且上述因素與車輛丟失之間不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在沒有證據證實黃宇對於出借車輛以及車輛丟失之間存在過錯的情況下,黃宇不應當對案涉車輛丟失承擔責任。
黃宇於2013年購買案涉車輛時花費17.68萬元,直至案涉車輛丟失之日,黃宇已實際使用案涉車輛一年三個月,因雙方均無法提供車輛折舊估值依據,法院通過查詢車輛折舊價值的計算方法,結合車輛折舊合理係數區間、案涉車輛購置價格、該案客觀實際情況等,酌情確定案涉車輛至被盜時折舊2萬元,即判決劉航賠償黃宇車輛損失15.68萬元。
一審結束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全媒體記者 虢燦 通訊員 吳文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