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請陪產假僅8分鐘後,曹某就被所在公司通知開除。二審時,公司竟辯稱“雙休日員工自覺來工作應屬常態”。近日,記者獲悉,經審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公司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即公司需支付曹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
男子請陪產假8分鐘後被開除
2024年10月15日,曹某進入某公司擔任會計,月工資8000元,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11月1日是週五,曹某於9點抵達公司,10點17分離開,中午12點左右返回。雙休日過後,曹某於11月4日8點58分以妻子懷孕37周生產分娩,需要陪護爲由向公司申請陪產假。公司當即回覆無該假期,後於當日9點06分以曹某2024年11月1日無故曠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爲由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其辦理交接手續。
曹某對此未予回覆,並於11月5日向公司提交請假條,以配偶懷孕臨產爲由書面申請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13日爲陪產假。公司於同日回覆因不符合國家規定不批准其請假,且公司已於前一日通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2024年12月9日,曹某向上海市長寧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決公司支付10月15日至11月13日的工資共計8783餘元,以及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8000元。2025年1月16日,該委做出裁決,公司應向曹某支付10月15日至11月1日的工資共計4840餘元,不支持曹某其餘訴請。
曹某不服裁決,訴至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一審:無證據證明員工曠工2天
一審中,公司稱是以曹某2024年11月1日、11月4日兩天無故曠工爲由解除勞動關係。
長寧法院審理後認爲,11月1日中午時分曹某就已返回公司,且公司未在書面解除通知中提及11月4日曠工事由,所以並無證據證明曹某存在曠工2天的違紀行爲。而且,公司未舉證證明員工管理條例已經民主程序制定且向曹某進行公示。因此,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同時法院認爲,公司已於11月4日違法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曹某訴請公司支付11月4日至11月13日的陪產假期間工資2943元,缺乏法律依據。由於仲裁後,公司已向曹某支付10月的工資4840餘元,所以法院對此不再處理。
最終,長寧法院於2025年7月18日作出判決,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支付曹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
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上海一中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曹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駁斥“雙休日工作應屬常態”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公司向法院陳述了請求改判的事實和理由。
公司稱,曹某本質上就是想要借陪產爲名不勞而獲享受薪資待遇,請假純屬算計與藉口。理由是自己是小微企業,員工不多,曹某卻教唆其他員工要時刻注意保留各種證據,這明顯不是正常勞動者應有的工作態度,而是時刻謀算着如何從用人單位處牟取收入。
同時,公司還稱,據自己判斷,曹某在2024年11月初應該已擅自取走了自己的人事資料。11月1日曹某雖曾出現在公司,但應該只是來取走個人物品,不能算出勤,11月2日、3日雖然是雙休日,但員工自覺來工作應屬常態。11月4日9點發布解約通知,則是料定曹某當天一定不會出現,所以公司以曠工爲由解約是完全正當的。
上海一中院認爲,根據查明事實,曹某在2024年11月1日上午曾經到崗,此後兩天是休息日,公司在週一一早就以曹某曠工爲由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即便按照公司所謂規章制度,也未達到“曠工2天”的辭退條件。公司方面以主觀推測的曹某心理活動作爲抗辯理由,顯無說服力,至於“員工雙休日工作應屬常態”的觀點,顯然與法律規定相悖,本院不能認同。
於是,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上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