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記者從江西法院獲悉:小華是某大學2024年的應屆畢業生,2024年6月8日,小華成功入職某科技公司,雙方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6月19日,小華取得學校的畢業證書與學位證書。7月25日,某科技公司與小華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24年7月19日至2027年7月18日止,合同試用期爲6個月。同日,雙方協商解除《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某科技公司向小華出具《解約函》。
2024年8月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要求小華幫其他同事打掃衛生,遭到小華拒絕,吳某遂與小華面談。而後,吳某以試用期表現不符合公司要求爲由,辭退小華。小華離職後,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爲由,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某科技公司需向小華支付2024年7月、8月勞動報酬共計4878.34元,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679元。
某科技公司不服上述裁決,起訴至法院。該公司認爲,小華入職時仍爲在校大學生,尚未取得畢業證書,不具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雙方並不構成勞動關係,要求法院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並撤銷仲裁裁決書。法院經審理認爲,某科技公司認爲小華不符合錄用條件,卻未對他開展培訓、進行規範考覈,給予申訴、申辯的機會,單方面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小華支付賠償金。仲裁委裁決金額正確,法院予以確認。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來源: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