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中
企業常以“資源整合”爲由
要求員工承擔翻倍的工作量
員工拒絕後
公司卻以嚴重違紀爲由
解除了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這樣的做法合法嗎?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賠償28萬!
11月12日,上海高院公佈一起相關案例。
吳某系某商業管理公司高級行政主管,主要負責公司運營管理A商場的行政工作。一日,公司通知吳某,B商場要與A商場的團隊進行資源整合,B商場的行政工作後續也由吳某負責。吳某拒絕。公司以吳某拒絕履行工作職責、構成嚴重違紀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之後,吳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未獲支持後訴至法院。
吳某認爲,公司的要求不合理,A商場與B商場分爲兩個地點辦公,服務人數由40人增至120人,大幅增加了其工作量,超過了勞動合同簽署範圍,屬於不合理變更勞動合同的約定。
公司認爲,企業有用工自主權,公司對吳某的工作內容和工作範圍調整,並未顯著增加吳某工作量,對工作內容調整不涉及勞動合同的變更。
法院審理後認爲,公司對吳某工作內容的調整,超過了雙方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吳某對其工作內容及薪資的預期,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在未與吳某協商一致情形下,吳某有權拒絕。
綜上,人民法院判決公司構成違法解除,支付吳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8萬餘元。後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近年來,不合理加重工作負擔導致的勞動糾紛時有發生。
此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也公佈了一起類似的勞動糾紛案。因爲兩名同事接連離職,高女士陸續被要求接手兩名同事的工作。因爲拒絕接手第二名離職同事的工作,高女士被公司以“拒絕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爲由辭退。法院最終認定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判決用人單位向高女士賠償12萬元。
法官提醒:
用人單位有自主權,但應必要合理
那麼,企業用工自主權的邊界在哪裏?怎樣行使用工自主權纔算“合理”?對企業管理和勞動者維權又有什麼啓示?
《法治日報》記者就此專訪本案主審法官,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陳衍華,一起來看他的專業解讀。
記者: 法院認定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核心理由是什麼?
陳衍華: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審慎、合理,不得隨意解除。就本案而言,吳某原僅負責A商場的行政事務,公司還要求他同時負責B商場工作,這導致他的工作地點從一個變爲兩個,服務的員工數量從40人增加到120人,工作量大幅增加。公司這種單方面增加勞動者工作崗位,從而大幅增加勞動者工作量的,已經超過了吳某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對其工作內容和工作量的預期,本質是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公司在未與吳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直接以吳某“拒不履行工作職責、構成嚴重違紀”爲由,顯然是違法的。
記者: 企業辯稱,自己有用工自主權,那自主權的邊界在哪裏呢?
陳衍華:企業用工自主權是包含招聘自主權、崗位管理權、薪酬分配權等內容的複合性權利,是企業經營管理權的組成部分。但企業用工自主權也是有邊界的,界限就是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即企業必須遵循依法誠信、必要合理的原則,在實現自身經營需要的同時,兼顧勞動者的正當權益。本案中,公司在未增加員工勞動報酬的前提下,讓員工身兼雙崗,承擔了近乎雙倍的工作責任,這顯然超出了合理調整的範疇,損害員工利益,是不當行使用工自主權的表現。
記者: 那麼企業如何行使用工自主權纔算合理呢?
陳衍華: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考量:1.必要性,行使用工自主權是否爲企業經營所需要,以防止以行使用工自主權爲名壓榨勞動者,或變相逼辭勞動者。2.合理性,企業行使用工自主權要求勞動者增加工作時,既要考慮與勞動者自身能力具有適配性,也要考慮勞動者的薪資、勞動強度、勞動條件等,不應超出合理限度。3.關聯性,行使用工自主權需要和勞動者原工作內容相關聯,不得增加與勞動者原工作內容無關的工作,不得干預勞動者私生活。
記者: 這個案例對企業管理和勞動者維權有什麼啓示?
陳衍華: 對於企業而言,在行使用工自主權時,要依法合規。若因經營需要,希望勞動者在原崗位職責外承擔更多工作內容,要尊重勞動者意願。如工作量顯著增加,建議用人單位結合新增任務的強度、時長及勞動者原有的工資水平,主動與勞動者溝通協商,合理調整勞動報酬,努力實現“勞有所得、多勞多得”。
對勞動者而言,如果遇到類似情況,建議結合自身能力與精力,理性評估是否能夠勝任。如認爲工作量增加過多、責任過重,或報酬與付出不匹配,可以主動與用人單位進行友好溝通,必要時應依法維護權益。
無論是企業還是員工,彼此體諒、真誠協商,構建新時代企業命運共同體,纔是共克時艱、共渡難關、實現共贏的長久之道。
來源|央視網綜合上海高院、法治日報、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中國新聞週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