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試水期間,業主新房變“水簾洞”,責任誰來擔?

供熱閥門被誤開

全屋遭遇“精準灌溉”

這份不請自來的“厚禮”

澆出了一地心涼

新房未住先遭“水災”

2023年11月,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某新建安置小區開展首次供暖打壓試水工作,熱力公司提前在小區內張貼了打壓公告,註明開始打壓時間爲2023年11月6日。其間,小區業主徐某的房屋正處於裝修階段,暖氣片是拆卸狀態,且徐某並未購買供暖服務。11月23日,徐某發現其供熱閥門被人誤開,致使房屋被水淹泡、部分裝修受損,經評估公司鑑定,財產損失價值爲9758元。因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徐某將熱力公司和物業公司訴至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房屋損失及租房費用13758元。

熱力公司認爲,徐某的供熱閥門並非其工作人員打開,且公司不持有管道井鑰匙。管道井最初爲上鎖狀態,因住戶投訴自來水刷卡不便,物業公司便將管道井門打開,故此次事故發生是因物業公司對管道井管理不善導致,與熱力公司無關。物業公司則未到庭答辯。

法院:管理失職共釀損失

供熱方與物業共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熱力公司雖在供暖打壓前已盡到了通知義務,原告也已知悉,但其作爲供熱設施的管理維護單位,在供暖期間未盡到對供熱設施的巡視及管理義務,致使原告的供熱閥門被擅自打開,存在一定過錯,應當對業主的損失承擔相應責任;被告物業公司對小區內的公共設施負有管理職責,管道井內加裝有供熱、供水等多種公共設施,如因管理不當導致管道井被隨意開啓,造成業主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中,被告熱力公司與物業公司對事故的發生均存在相應過錯,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案件實際,法院酌情認定由熱力公司與物業公司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熱力公司和物業公司各賠償原告徐某損失4879元,並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供暖試水無小事

需供熱方、物業與業主共同努力

每年供暖前夕,因供暖漏水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防範糾紛損失需要供熱方、物業與業主的多方努力。熱力公司作爲供熱服務的專業提供者,其打壓試水操作流程需完全符合行業規範和安全標準,並在打壓前履行“充分、有效”的通知義務。物業公司作爲連接供熱企業與業主的“橋樑”和小區公共部分的管理者,不能僅限於“已張貼”或“已羣發”的通知方式,應確保正在裝修等特殊狀態的業主能夠知悉;同時,應對樓道管理井內的公共閥門、水管等設施盡到管理、維護職責。業主在遇到此類糾紛時,應注意保護現場、固定證據,可通過拍照、錄像記錄損失情況和漏水點,並第一時間聯繫各方到場查驗,若協商不成,要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供暖試水無小事,熱力公司嚴格規範操作、物業公司切實履行管理職責、業主提高風險防範意識,三方協同才能確保供暖季平穩開啓。

文章來源:公衆號@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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