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因工緻殘,實際“老闆”與名義“老闆”誰負責?

原女士在A鞋廠上班,在工作過程中意外受傷並構成傷殘,可實際經營者與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不一致,誰來承擔賠償責任?請看武陟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基本案情

翟某某作爲出租方(甲方)與作爲承租方(乙方)的楊某某簽訂《租賃合同》,雙方約定將甲方的房屋三大間,建築面積約800平方米,及本場地註冊的A製鞋廠營業執照,出租給乙方使用,租賃期五年,自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日。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所發生的所有勞務糾紛及經濟糾紛,由乙方承擔所有責任,甲方不承擔所有相關責任。

楊某某隨後開始以A製鞋廠的名義生產經營。2023年4月19日,原某某開始在楊某某租賃的A製鞋廠提供勞務,工資140元/天。4月20日,因操作不慎,原某某被機器壓傷,同日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鑑定,原某某左手損傷後左前臂缺失,構成六級傷殘。

另查明,A製鞋廠系翟某某個人獨資企業。

法院判決

武陟縣法院審理後認爲,原某某爲楊某某提供勞務,雙方約定了工資標準、幹活方式,雙方形成勞務關係。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者受傷應與接受勞務一方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原某某提供勞務過程中,未盡到自身安全注意義務被機器壓傷,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楊某某作爲僱主,未盡到安全生產培訓、安全提醒等管理義務以及提供安全生產條件等保障義務,因此楊某某應承擔主要責任。結合案件情況,法院酌定原某某承擔30%的責任,楊某某承擔70%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等規定,法院判決被告楊某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原某某各項合理損失304026.17元;被告A製鞋廠對上述第一項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對A製鞋廠也不足以清償上述項下債務的,被告翟某某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判決後,被告翟某某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01

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性與合法性至關重要。翟某某作爲A製鞋廠的投資人,將廠房與營業執照出租給楊某某使用,這一行爲表面看系租賃關係,但實則涉及諸多法律責任問題。製造鞋類產品並非毫無門檻,它需要具備一定的技術實力以及完善的安全管理能力。然而,在此案中,楊某某未能提供其擁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管理能力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A製鞋廠與楊某某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02

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的性質及其重要性。營業執照對於個人獨資企業而言,它是享有經營資格的合法憑證,從法律層面來講,一旦完成企業的設立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就意味着個人獨資企業法律責任的正式產生。本案中,A製鞋廠作爲個人獨資企業,其營業執照的使用應當嚴格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國家對於營業執照的使用與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詳盡的規範,其中明確規定禁止出租或者變相出租營業執照。本案中,翟某某出租營業執照的行爲顯然已經觸犯了這一法律紅線。

03

關於翟某某作爲A製鞋廠唯一投資人的責任界定問題。當A製鞋廠因與楊某某的租賃關係以及可能由此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等情況,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時,若A製鞋廠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那麼翟某某作爲其唯一投資人,就負有以其個人其他財產予以清償的責任。這是個人獨資企業這種企業形式在法律責任承擔方面的特殊性所決定的,旨在充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的公平與穩定。

法官在此鄭重提醒,各類市場經營主體務必依法依規經營,營業執照不得出租,切不可爲了一時之利而觸碰法律紅線,否則將承擔嚴重法律後果。

來源:武陟縣法院

供稿:王莉莉、宋永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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