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河南南陽
一家企業發生大火
火勢蔓延到隔壁傢俱廠車間
還引燃了附近的早餐店、汽車店
警方調查後發現
起火原因竟然是
該企業負責人
3分鐘內12次點燃柳絮所致
當他發現火情後想去撲救
但爲時已晚

所幸消防部門撲救及時
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
目前,該企業負責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普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