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符合條件的存量自持租賃住房可轉爲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

每經記者|陳利 每經編輯|文多

11月21日,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成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成都市商務局發佈《關於印發推動存量資源優化利用政策措施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明確:商住混合用地及商住組合供應宗地,商業項目與住宅項目須同步建成並投入運營;對原土地出讓時明確的要求配建自持租賃住房, 滿足對應條件後,允許存量自持租賃住房轉爲普通商品住房並上市交易。

非居住存量房屋可改建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

根據《通知》,商住混合用地及商住組合供應宗地,商業項目與住宅項目須同步建成並投入運營。項目可售住宅面積可全部申請銷售,但須由屬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對擬申請全部銷售的項目住宅預售資金進行整體把關,結合後續商業項目建設資金需求,統籌確定須全額監管預售資金的可售住宅面積比例(不得低於30%),並與土地受讓人簽訂協議對該部分住宅預售資金進行全額監管。

其中,住宅項目超出當前預售資金監管規定要求的預售資金,土地受讓人可按商業項目建設進度並報經屬地政府同意後申請分批支取用於商業項目建設,直至商業項目建成投運。存量項目可向屬地政府(管委會)申請參照執行,並簽訂《國有建設用地項目履約協議書》補充協議約定相關事項。

對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滿足安全要求、不影響相鄰關係等前提下,經權利主體申請,屬地住建部門研究論證並報請屬地政府(管委會)同意,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允許改建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納入保障性住房體系管理,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給,同時嚴防“以租代售”。

允許自持商業物業有條件調整和轉讓

《通知》明確,可適當優化調整自持要求。對土地受讓人已辦理不動產權的自持商業物業,可按相關規定要求申請調整重新確定最低持有比例,但只能調整一次並對應調整履約協議書相關約定。經評估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的,按程序辦理補繳手續。

對由原自持比例調整至現行最低持有比例要求的調減部分,企業可分割銷售轉讓。但分割銷售的最小轉讓單元不小於整層或建築面積不低於400平方米,不得向個人轉讓銷售,分割銷售後不得再次分割,嚴防形成“類住宅”。補繳土地出讓金則在經批准後,可約定一次性補繳或結合分割單元銷售進度等分期補繳。同時,允許自持商業物業整體轉讓。

此外,《通知》還提出,對原土地出讓時明確的要求配建自持租賃住房,且未享受中央財政支持租賃住房等獎補的配建自持租賃住房,依土地受讓人申請,經屬地住建部門報屬地政府(管委會)研究論證同意,在按原出讓時點和現調整受理時點分別評估自持物業比例調整前後的市場評估總地價的差額,並就高補繳土地出讓金,並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後,允許存量自持租賃住房轉爲普通商品住房並上市交易;對原按“限房價、競地價”方式出讓土地上配建的自持租賃住房,對外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土地出讓時約定的宗地“限房價”水平。如項目另外還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等的,應先完成調整退出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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