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本月起施行。《辦法》明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明確具體使用範圍,同時列出不得從資金中列支的情形等,系統性回應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難”“使用難”“監管難”等問題,將有效解決居民的急難愁盼問題,切實增強人民羣衆的獲得感、幸福感與安全感。
福州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頒佈實施,精準對接市民需求、積極回應羣衆關切,以“小切口”立法破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監管等環節的難點堵點,爲健全城市住宅售後管理體系夯實了制度基石。
在交存方面,《辦法》明確業主的首期交存義務,建立資金續交機制,規定業主分戶賬面餘額不足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針對業主大會成立前後的不同情況,分別規定了相應的管理模式,同時詳細規定了資金劃轉的程序和要求。
在使用環節,《辦法》區分了一般使用程序和緊急使用程序。針對緊急情況,設置了快速審批通道,要求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覈,審覈同意的,及時撥付資金,確保電梯故障、外牆脫落等安全隱患能夠得到迅速處置。
《辦法》突出“公開透明”原則,建立健全資金監管體系,規定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代爲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每年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站公示本地區年度資金交存、使用、增值和結餘情況,公示時間不少於30日;業主大會自行管理資金的,也應當在小區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同樣不少於30日;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資金查詢制度,保障業主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知情權。
針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過程中可能存在的虛報項目、挪用資金等問題,《辦法》設定了相應法律責任條款,明確對物業服務企業、業委會或相關業主虛列工程項目或工程量等行爲的處罰規定,對物業服務企業最高處虛列或虛增金額兩倍罰款,對業主委員會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相關業主最高處3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介紹,爲確保《辦法》有效實施,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正在加緊制定相關配套文件,推動規定從“紙上”落到“事上”。
該市還將進一步明確各部門職責邊界,全面梳理工作流程,分類制定已完工和未完工項目資金使用程序;全力推進全市統一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信息化管理平臺建設,儘快實現線上交存、使用申請、審覈撥付等功能。
據悉,該信息化管理平臺將實現與財政、不動產登記部門的數據互通,提升業務辦理效率與風險管控能力。同時將拓寬資金查詢服務,逐步實現線上線下雙重查詢,讓業主隨時掌握資金動態。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還將聯合財政部門推動專用票據使用,從源頭上防範資金管理失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