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5月23日消息(記者門庭婷)近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於公開徵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通知。其中提出,各地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合理確定未來三年土地儲備規模,對三年內可收儲的土地資源,在總量、結構、佈局、時序等方面做出統籌安排,結合城市更新、成片開發等工作劃定儲備片區,優先儲備空閒、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設用地。
據介紹,土地儲備是指縣級(含)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爲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落實和維護所有者權益,依法取得土地、實施資產管護、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爲。土地儲備工作統一歸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土地儲備的具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儲備資金及形成資產的監管。
2001年,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提出“有條件的地方政府要對建設用地試行收購儲備制度”。2008年,國務院印發《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要求“完善建設用地儲備制度”。2018年,爲加強和規範土地儲備管理,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修訂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其有效期5年,現已到期,需修訂並重新發布。
修訂的主要內容:一是落實中央要求,完善土地儲備管理制度。圍繞落實“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進一步完善土地儲備職能職責,將第一條修改爲“爲完善土地儲備制度,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建設用地支撐和保障能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在第二條中增加“落實和維護所有者權益……實施資產管護”表述;在第四條中增加“結合城市更新、成片開發等工作劃定儲備片區”表述。
二是優化流程管理,規範工作要求和標準。結合地方土地儲備工作實際,調整全國土地儲備機構名錄更新要求,將第三條中“定期更新”調整爲“動態更新”;優化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編制工作流程,在第六條中取消調整計劃次數限制;進一步規範儲備土地入庫標準,將第八條相關內容修改爲“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規性、經濟補償、產權狀況(包括所有權和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情況進行審覈,不得爲了收儲而損害合法土地權益。對於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應辦理原集體土地所有權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各類不動產權利註銷登記手續而尚未辦理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
同時,規範儲備土地不動產登記管理,將第十條修改爲“儲備土地原則上不再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不得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將第十五條相關內容修改爲“供應已登記發證的儲備土地之前,土地儲備機構應首先申請辦理不動產註銷登記,否則不得供應”;加強儲備土地臨時利用審批管理,在第十四條中增加“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並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管”;實行儲備土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爲“自然資源部建立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儲備土地實行信息化管理。列入全國土地儲備機構名錄的機構通過該系統填報儲備土地相關信息”。
三是加強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計提和土地儲備支出管理。進一步明確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計提要求,在第十六條中增加“財政部門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資金,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用於土地儲備,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確定”表述;同時加強土地前期開發支出管理,在第十七條中增加“土地供應後,應及時結算土地收儲成本”表述,在第二十二條中增加“財政部門負責……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計提及撥付情況……土地儲備成本結算情況及相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還本付息等工作”表述。